《宋元时期的“官房钱”与官营租赁业》
字数 1314 2025-12-07 03:15:15

《宋元时期的“官房钱”与官营租赁业》

  1. 基本定义
    “官房钱”是宋元时期政府对国有房产(包括店铺、宅舍、仓库、廊屋等)进行出租经营所获得的租金收入,是政府财政的非税收入来源之一。它不仅是简单的租赁行为,更是国家参与市场、管理城市空间并获取收益的一项系统化经济制度。

  2. 历史渊源与制度形成
    其雏形可追溯至唐代的“邸店”与“官廨钱”。宋代随着城市商品经济空前繁荣,政府开始系统性地建设和占有大量临街房产。北宋初年,朝廷便设立“店宅务”(后改称“楼店务”)等专门机构,负责都城及重要州府官屋的修建、维护与出租。“官房钱”作为一项稳定的财政来源,其征收、管理与支出逐渐制度化,并被纳入国家财政核算体系。元代承袭宋制,并将其推广至全国各路府州县。

  3. 经营与管理机构

    • 宋代:中央由太府寺统辖,具体由“店宅务”(楼店务)管理。地方州府也设有相应机构或委派官员负责。管理职责包括评估房产价值、确定租金标准、招租、收租及房屋修缮。
    • 元代:多由地方官府(路、府、州、县)直接管理,或由“财赋总管府”等机构兼管。皇室部分房产则由“将作院”或“中政院”等机构经营。
    • 租金征收有严格程序,登记租户信息,发放租赁凭证(“赁帖”或“租契”),定期收取。拖欠租金者有相应追讨和处罚措施。
  4. 房产来源与类型
    官营租赁的房产来源多样:

    • 政府建造:在商业区、码头、交通要道等处专门修建的店铺廊屋。
    • 没收资产:因罪罚没的官员或富户的房产。
    • 无主或绝户财产:依法收归官有的房产。
    • 战争所得:尤以元初为甚,接收大量原属金、宋的官产及部分无主私产。
      类型主要包括:临街商业店铺(“市肆”)、可供居住或商住两用的“廊屋”与“廨舍”、用于货物堆存的“塌房”(仓库),以及酒坊、醋坊等特种经营场所的房产。
  5. 租金定价与财政用途
    租金定价通常参考房产位置、面积、建筑质量及市场行情,官府会进行勘查定等。收入构成政府“课利”的一部分。

    • 宋代:“官房钱”收入主要用于补贴地方官府办公经费、支付吏员薪俸、支援军费,以及用于本地公共设施(如学校、仓库)的修建维护。
    • 元代:除类似用途外,部分收入也用于供养投下贵族或特定的宫廷开支。
  6. 社会经济影响与历史意义

    • 增加财政收入:为政府提供了稳定且可观的非农业税收,增强了财政调控能力。
    • 规范市场秩序:政府通过控制大量核心地段房产,能在一定程度上平抑商业地产租金,调节市场供需。
    • 促进城市商业:为中小商贩、手工业者及流动人口提供了相对稳定的经营与居住场所,有助于城市商业网络的稳定与发展。
    • 体现国家经济角色:反映了宋元时期国家深度介入商品经济、直接参与市场经营的鲜明特点,是官营工商业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 弊端:实践中也存在官吏趁机勒索、定价不公、强租强占等扰民现象,成为某些时期的社会矛盾点。
  7. 与相关制度的关联
    “官房钱”制度与 “市易法”(宋代政府平抑物价、参与贸易的制度)、“和雇”制度(政府有偿征用民力)、“官营手工业” 以及 “城市消防”“市政管理” 等领域密切相关。政府往往将房产租赁与对特定行业(如酿酒、制醋)的专卖许可捆绑,或要求租户承担治安、防火等连带责任,形成综合性的城市管理体系。

《宋元时期的“官房钱”与官营租赁业》 基本定义 “官房钱”是宋元时期政府对国有房产(包括店铺、宅舍、仓库、廊屋等)进行出租经营所获得的租金收入,是政府财政的非税收入来源之一。它不仅是简单的租赁行为,更是国家参与市场、管理城市空间并获取收益的一项系统化经济制度。 历史渊源与制度形成 其雏形可追溯至唐代的“邸店”与“官廨钱”。宋代随着城市商品经济空前繁荣,政府开始系统性地建设和占有大量临街房产。北宋初年,朝廷便设立“店宅务”(后改称“楼店务”)等专门机构,负责都城及重要州府官屋的修建、维护与出租。“官房钱”作为一项稳定的财政来源,其征收、管理与支出逐渐制度化,并被纳入国家财政核算体系。元代承袭宋制,并将其推广至全国各路府州县。 经营与管理机构 宋代 :中央由太府寺统辖,具体由“店宅务”(楼店务)管理。地方州府也设有相应机构或委派官员负责。管理职责包括评估房产价值、确定租金标准、招租、收租及房屋修缮。 元代 :多由地方官府(路、府、州、县)直接管理,或由“财赋总管府”等机构兼管。皇室部分房产则由“将作院”或“中政院”等机构经营。 租金征收有严格程序,登记租户信息,发放租赁凭证(“赁帖”或“租契”),定期收取。拖欠租金者有相应追讨和处罚措施。 房产来源与类型 官营租赁的房产来源多样: 政府建造 :在商业区、码头、交通要道等处专门修建的店铺廊屋。 没收资产 :因罪罚没的官员或富户的房产。 无主或绝户财产 :依法收归官有的房产。 战争所得 :尤以元初为甚,接收大量原属金、宋的官产及部分无主私产。 类型主要包括:临街商业店铺(“市肆”)、可供居住或商住两用的“廊屋”与“廨舍”、用于货物堆存的“塌房”(仓库),以及酒坊、醋坊等特种经营场所的房产。 租金定价与财政用途 租金定价通常参考房产位置、面积、建筑质量及市场行情,官府会进行勘查定等。收入构成政府“课利”的一部分。 宋代 :“官房钱”收入主要用于补贴地方官府办公经费、支付吏员薪俸、支援军费,以及用于本地公共设施(如学校、仓库)的修建维护。 元代 :除类似用途外,部分收入也用于供养投下贵族或特定的宫廷开支。 社会经济影响与历史意义 增加财政收入 :为政府提供了稳定且可观的非农业税收,增强了财政调控能力。 规范市场秩序 :政府通过控制大量核心地段房产,能在一定程度上平抑商业地产租金,调节市场供需。 促进城市商业 :为中小商贩、手工业者及流动人口提供了相对稳定的经营与居住场所,有助于城市商业网络的稳定与发展。 体现国家经济角色 :反映了宋元时期国家深度介入商品经济、直接参与市场经营的鲜明特点,是官营工商业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弊端 :实践中也存在官吏趁机勒索、定价不公、强租强占等扰民现象,成为某些时期的社会矛盾点。 与相关制度的关联 “官房钱”制度与 “市易法” (宋代政府平抑物价、参与贸易的制度)、 “和雇”制度 (政府有偿征用民力)、 “官营手工业” 以及 “城市消防” 、 “市政管理” 等领域密切相关。政府往往将房产租赁与对特定行业(如酿酒、制醋)的专卖许可捆绑,或要求租户承担治安、防火等连带责任,形成综合性的城市管理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