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汉时期的习《法经》与法律知识奠基
-
首先,我们来明确“习《法经》”这一概念的核心。“习”指学习、研习与实践;“《法经》”相传为战国初期李悝在魏国变法时编纂的中国古代第一部比较系统的成文法典,但原书已佚。在秦汉语境下,“习《法经》”主要指对以《法经》为源头和代表的先秦成文法体系、法律原则及司法技术的继承、学习与应用。这是秦汉法律体系构建和官吏法律教育的重要知识基础,与之前讲解过的“习律”、“习文法吏事”各有侧重,更强调对法典本源与核心法理的掌握。
-
接下来,追溯《法经》在秦代的传承与影响。秦孝公时,商鞅携《法经》入秦,主持变法,其“改法为律”,即在《法经》六篇(盗、贼、囚、捕、杂、具)基础上,结合秦国实际,制定了更为严密具体的秦律。因此,《法经》的体系与精神实质(如重刑主义、以法治吏民)深刻融入秦律。秦代官吏,尤其是司法官吏(如“狱吏”),其专业训练的核心内容之一,便是精通以《法经》为蓝本发展而来的秦律条文与判例。云梦睡虎地秦简《为吏之道》及大量律文简牍,虽非《法经》原貌,却可视为《法经》精神在秦代司法实践中的具体化与延伸学习材料。
-
然后,探讨《法经》在汉代的接受与转型。汉初,萧何“捃摭秦法,取其宜于时者,作律九章”,即在秦律(源于《法经》六篇)基础上增加户、兴、厩三篇,形成《九章律》。这表明汉代法律直接承袭了以《法经》为源头的法典编纂体系。汉代“习《法经》”更侧重于对其法律原则(如“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的立法重点)和“具律”(总则性规定)法理的理解。随着经学兴盛,汉代出现了以经义解释法律、指导司法实践的现象(即“经义决狱”),但《法经》所确立的成文法框架与基本罪名、刑罚体系,始终是汉代律令体系的基石,是律学教育不可或缺的内容。
-
进一步分析“习《法经》”的实践途径与社会影响。其途径主要包括:官学教育(如汉武帝后,律学为博士所学之一)、私学传授(如晁错曾习申商刑名于轵张恢所)、官吏在职学习与考核(明习法律是升迁重要条件)。影响在于:一是奠定了秦汉“以法治国”的官僚行政基础,使法律成为国家治理的核心工具;二是促进了法律知识的专门化和职业化,催生了“文法吏”这一重要官僚群体;三是虽然法律日趋繁密,但《法经》所代表的体系化、成文化追求,为法律适用提供了相对稳定的标准,减少了随意性。
-
最后,从法律思想史角度审视其意义。“习《法经》”现象标志着中国古代法律从“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秘密状态,向公开、成文、体系化的法典治理时代过渡。它连接了战国变法运动与秦汉帝国法制,是法家“法治”思想制度化、实践化的关键环节。尽管汉代以后儒家思想渐居主导,但《法经》所开创的成文法传统、法典编纂体例及许多具体制度,通过秦汉律的传承,深刻影响了此后两千年的中华法系形成与发展,其历史地位可谓中国法律文化的“奠基之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