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美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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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定义与签署背景: 《洛美协定》是欧洲经济共同体(后为欧洲联盟)与其部分前殖民地在非洲、加勒比和太平洋地区的发展中国家之间,于1975年2月28日在多哥首都洛美签署的一系列贸易与援助协定。其诞生背景是二战后殖民体系瓦解,新兴独立国家要求建立更公正的国际经济秩序。取代了早期带有殖民色彩的《雅温得协定》,旨在建立一种新型的、更平等的南北合作关系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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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内容与机制(以第一个《洛美协定》为例): 协定的核心是“非互惠”贸易优惠和发展援助。具体包括:1)贸易条款:欧共体允许几乎全部ACP国家的工业品和96%的农产品自由进入欧共体市场,而不要求ACP国家给予对等优惠。2)稳定出口收入制度:设立基金,当ACP国家依赖出口的初级产品(如可可、咖啡、花生)因价格波动或灾害导致收入大幅下降时,提供无息贷款或赠款以稳定其财政收入。3)财政与技术援助:通过欧洲发展基金,向ACP国家提供赠款和低息贷款,用于基础设施、农业和工业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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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进与主要变化: 《洛美协定》每五年续签一次,共四个(洛美I-IV,1975-2000)。其演进体现了双方关系的调整:洛美II扩大了稳定出口收入制度的覆盖产品范围;洛美III更强调“人权”、“良治”和“结构性调整”条件,将援助与政治改革更紧密挂钩;洛美IV有效期延长至十年,资金大幅增加,并引入了支持经济结构调整的专项基金,同时进一步强化了人权、民主和法治作为合作基石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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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意义与评价: 《洛美协定》是南北关系史上一个里程碑。它首次在国际贸易协定中系统实施了“非互惠”原则,承认了历史造成的南北发展差距,试图通过制度化安排给予发展中国家实质支持。它在一定程度上稳定了ACP国家的出口收入,促进了部分国家的经济发展,并建立了欧共体/欧盟与ACP集团之间持久的对话与制度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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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限性与后续发展: 协定也存在显著局限:未能根本改变ACP国家依赖初级产品出口的经济结构;欧盟农业政策对本国农产品的补贴严重冲击了ACP农业;援助附带的政治条件引发主权干涉争议。随着WTO规则强调互惠和非歧视,以及欧盟东扩后重心转移,旧的协定模式难以为继。2000年,《洛美协定》被《科托努协定》取代,后者更强调自由贸易区建设、消除贫困及政治对话,标志着从“特惠援助”向“互惠贸易加政治合作”模式的转变。《洛美协定》的历史遗产在于其尝试平衡公平与发展的雄心,以及作为南北合作一次长期且深入制度化实验的经验与教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