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1945年修正公布)
字数 597 2025-12-08 22:29:01

《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1945年修正公布)

  1. 背景与沿革:1928年,国民政府颁布首部全国性《刑事诉讼法》,1935年进行首次重大修订。1945年的修正是在抗战末期(9月1日公布)进行的,主要为了适应战时司法需求向战后过渡,并吸收多年司法实践经验。此次修正仍以1935年法典为基础,未改变整体结构,而是针对特定条款进行调整。

  2. 修正的主要内容

    • 简化战时程序:对因战争导致的诉讼障碍(如证人无法到庭、证据灭失)规定了变通处理办法,但开始部分收缩战时特别程序。
    • 强化自诉制度:适当扩大自诉案件范围,明确自诉人权利义务,以减轻检察机关负荷。
    • 证据规则微调:进一步明确非法证据排除原则,强调被告供述需出于自愿。
    • 管辖与期限调整:针对战后收复地区案件积压,明确了管辖转移和审理期限的补充规定。
    • 保安处分衔接:与同年修订的《刑法》保安处分章节保持程序衔接。
  3. 司法实践特点:修正后法典在战后初期(1945-1949年)适用于国统区,但受内战影响,实际运行受限。其部分条款(如简化程序)被用于处理汉奸案件和战后财产纠纷,但司法独立性常受军事与行政干预。

  4. 历史评价与影响:此次修正体现了从战时法制向常态法制的过渡意图,但未触及检察权过大、程序繁琐等结构性问题。随着内战激化,许多条文未能有效实施。该法典在台湾地区沿用至1967年才被新法取代,但其证据规则、自诉制度等设计对后续修法有参考价值。

《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1945年修正公布) 背景与沿革 :1928年,国民政府颁布首部全国性《刑事诉讼法》,1935年进行首次重大修订。1945年的修正是在抗战末期(9月1日公布)进行的,主要为了适应战时司法需求向战后过渡,并吸收多年司法实践经验。此次修正仍以1935年法典为基础,未改变整体结构,而是针对特定条款进行调整。 修正的主要内容 : 简化战时程序 :对因战争导致的诉讼障碍(如证人无法到庭、证据灭失)规定了变通处理办法,但开始部分收缩战时特别程序。 强化自诉制度 :适当扩大自诉案件范围,明确自诉人权利义务,以减轻检察机关负荷。 证据规则微调 :进一步明确非法证据排除原则,强调被告供述需出于自愿。 管辖与期限调整 :针对战后收复地区案件积压,明确了管辖转移和审理期限的补充规定。 保安处分衔接 :与同年修订的《刑法》保安处分章节保持程序衔接。 司法实践特点 :修正后法典在战后初期(1945-1949年)适用于国统区,但受内战影响,实际运行受限。其部分条款(如简化程序)被用于处理汉奸案件和战后财产纠纷,但司法独立性常受军事与行政干预。 历史评价与影响 :此次修正体现了从战时法制向常态法制的过渡意图,但未触及检察权过大、程序繁琐等结构性问题。随着内战激化,许多条文未能有效实施。该法典在台湾地区沿用至1967年才被新法取代,但其证据规则、自诉制度等设计对后续修法有参考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