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时期的“纲盐法”与盐政变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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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们来理解盐政在明清国家中的核心地位。盐是生活必需品,其生产(盐场)和销售渠道易于控制,因此自汉代以来,盐税就是历代王朝最重要的财政收入来源之一,称为“盐课”。明清两朝继承了这一传统,建立了严格的官督商销制度,即政府控制盐的生产(灶户)和专卖许可证(“盐引”),商人纳税领取盐引后,到指定盐场支取食盐,再运到指定地区(“引岸”)销售。这是一种国家垄断下的特许商人经营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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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纲盐法”出现之前,明代长期实行的是“开中法”。我们已讲过“开中法”,其核心是“盐引”与“边境军需”挂钩:商人运送粮食等物资到边防要塞,换取盐引。这一制度在明初效果显著。但到了明朝中后期,“开中法”逐渐崩坏。原因在于:权贵、官僚利用特权“占窝”(垄断盐引),直接贩卖牟利,破坏了商人纳粮换引的流程;盐引发行泛滥,远超盐场生产能力,导致商人持引却数年甚至数十年支取不到盐,称为“守支”;盐场管理腐败,食盐被私贩,官盐质次价高。这些弊端导致国家盐课收入锐减,边防储备空虚,而民间私盐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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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是在上述危机下,“纲盐法” 于明万历四十五年(1617年)由盐法道袁世振正式创立并推行。其核心变革在于将“开中法”的“临时性、任务性”招商,转变为“固定性、垄断性”的专商承包。“纲”即指将持有历年积压旧引(“积引”)的商人编入一个名册(“纲册”),登记为“纲商”。政府承认他们对盐引的垄断权,规定只有“纲册”上有名字的商人才能经营盐业,并可子孙世袭。同时,将盐引分成十“纲”,每年以一“纲”行积压的旧引,以九“纲”行新发行的盐引,计划十年消化完积压旧引。这实际上确立了一个拥有特许专营权的商人集团——纲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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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清代,“纲盐法”被全盘继承并进一步制度化。清政府将全国主要盐区(如两淮、两浙、长芦等)的盐商正式编入“纲册”,形成固定的商纲组织。每个盐区有总商(或称纲首),负责协调本纲商人,并代表商人与官府交涉,同时承担催收盐课、分摊杂派的责任。至此,盐业运营形成了“官府—总商—散商”的严密体系。纲商通过预先缴纳巨额“窝本”(取得世袭经营权的本金)和每年的盐课,买断了特定区域(引岸)的食盐专卖权。这种制度对清政府而言,优点是确保了稳定、可预期的巨额盐税收入(盐课成为仅次于田赋的第二大财政收入),并将盐务管理部分“外包”给总商,降低了行政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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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纲盐法”的弊端随着时间推移愈发严重。首先,它造就了一个与官府紧密结合的特权盐商垄断集团。他们通过垄断地位,任意加价,导致“官盐”价格昂贵,普通百姓无力购买。其次,围绕盐务形成了庞大的腐败体系。盐商除了缴纳正课外,还需承担皇帝的南巡接驾、军需捐献、河工捐输以及向各级官吏输送的“规费”(“官礼”、“程仪”等)。这些成本全部转嫁给消费者。再者,腐败的管理和昂贵的官盐,为私盐泛滥提供了巨大空间。价廉物美的私盐充斥市场,进一步挤压了官盐的销售,导致官盐滞销,盐课反而难以足额征收,形成恶性循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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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纲盐法”的最终结局是改革与废除。其积弊在清代乾隆后期至道光年间达到顶峰。两淮等盐区盐课亏空严重,私盐占比甚至超过官盐。道光十二年(1832年),在陶澍的主持下,首先在淮北盐区推行“票盐法”改革。其核心是打破纲商的世袭垄断:商人无需拥有“窝本”,只需向官府缴纳盐税,即可领取盐票(“票”),凭票到盐场买盐,并允许在指定区域内自由销售。这引入了市场竞争,降低了盐价和行政成本,大幅增加了税收。“票盐法”成功后,在咸丰、同治年间逐渐推广。虽然太平天国运动后部分地方曾短暂恢复“纲法”,但世袭专商制度已走向末路。清末,随着近代财政体系的建立,“纲盐法”这一传统的盐政垄断模式最终退出了历史舞台。
总结来说,“纲盐法”是明清盐政从“开中法”崩溃后,为保障国家财政收入而确立的世袭专商垄断制度。它在短期内稳定了税收,却长期导致了特权垄断、官商腐败、盐价高企和私盐泛滥的严重社会与经济问题,其兴衰深刻反映了明清时期国家财政依赖、商业特权与社会治理之间的复杂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