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训政纲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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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定义与背景
《中华民国训政纲领》是1928年10月3日由中国国民党中央常务委员会通过的一项根本性政治文件。它标志着国民党在形式上完成北伐、统一全国后,国家政治体制从孙中山所设想的“军政时期”正式进入“训政时期”。该纲领的核心精神源自孙中山的“建国三程序论”(军政、训政、宪政),主张在宪政实施之前,由国民党代表人民行使政权,并负责训练国民行使选举、罢免、创制、复决四项“政权”。 -
核心内容与制度设计
纲领共六条,确立了“以党治国”和“党治政府”的基本原则。其关键规定包括:
— 中华民国在训政期间,由中国国民党全国代表大会代表国民大会领导国民,行使政权。
— 国民党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时,政权托付给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行使。
— 政府(国民政府)的五种治权(行政、立法、司法、考试、监察)在国民党中央的指导与监督下行使。
— 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中政会)负责“指导监督国民政府重大国务之施行”,并拥有对《国民政府组织法》的修正和解释权。这实际上使中政会成为连接党与政府的最高决策机关,国民政府成为其执行机关。 -
历史实践与影响
根据此纲领,同年10月公布的《中华民国国民政府组织法》确立了五院制国民政府。在实践上,它正式确立了国民党一党专政的政治体制,国家的立法、行政、司法等权力均源于党并受其控制。这为随后近二十年的“训政时期”(直至1947年“行宪”)奠定了法理基础。其积极意义在于,在军阀混战之后,为构建一个形式上统一的中央政权提供了组织框架;但负面批评在于,它无限期推迟了宪政民主的实现,将“训政”异化为国民党长期垄断权力的工具。 -
演进与终结
《训政纲领》的精神和原则在1931年6月颁布的《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中得到进一步的法律化和具体化,使党治原则拥有了“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整个训政体制在国内外要求民主宪政的压力下,最终因抗日战争胜利后的政治协商与制宪进程而走向终结。1947年《中华民国宪法》正式实施,标志着训政时期在法律上的结束,国家进入“宪政时期”,该纲领也完成了其历史使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