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英同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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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定义与背景:首先,《日英同盟》是指日本与英国在20世纪初为维护各自在东亚(特别是中国和朝鲜)的利益、对抗其他列强(尤其是俄国)的扩张而缔结的一系列军事政治同盟。其时代背景是,19世纪末至20世纪初,帝国主义列强在全球范围,尤其是远东地区争夺势力范围日趋激烈。俄国在满洲和朝鲜的南下政策,同时威胁到英国在中国的商业优势与日本在朝鲜的领土野心。在此格局下,一个新兴的东亚帝国(日本)与一个全球性的老牌帝国(英国)发现了共同战略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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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盟的缔结与核心条款(1902年):1902年1月30日,日本驻英公使林董与英国外交大臣兰斯多恩侯爵在伦敦签署了第一次《日英同盟协约》。其核心内容可归纳为以下几点:第一, 相互承认利益:英国承认日本在朝鲜的“特别利益”,日本承认英国在中国(特别是在长江流域)的特殊利益。第二, 防御性军事同盟:若缔约一方为保护上述利益而与第三国(特指俄国)开战,另一方应严守中立,并尽力阻止他国加入战团攻击其盟国。第三, 攻守同盟升级:若任何其他一国或数国加入对缔约一方的战争,则另一方必须提供军事援助,共同作战。该同盟有效期为五年。这是近代史上第一个欧洲强国与非欧洲国家签订的平等军事同盟,标志着日本国际地位的跃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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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修订与强化(1905年):1905年,日俄战争以日本胜利告终,但日本国力消耗巨大。为巩固战果、应对战后与俄国的潜在冲突以及新兴的德国在远东的挑战,双方于8月12日修订了同盟条约。主要变化在于:第一, 同盟性质扩大:将同盟的防御范围从远东扩展至印度,并将防御对象从针对俄国,扩大到针对“任何国家”(暗指可能威胁英属印度的俄国与在东亚扩张的德国)。第二, 承认日本对朝鲜的保护权:英国明确承认日本对朝鲜拥有“指导、管理及保护”的权利,为日本最终吞并朝鲜(1910年)铺平了外交道路。同盟有效期延长至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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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修订与鼎盛(1911年):1911年7月13日,双方再次续订盟约。此次修订的重要背景是英美关系的缓和以及日本吞并朝鲜后目标的转移。主要修订内容包括:移除与美国的冲突可能:增加了“若缔约国一方与第三国已缔结普遍仲裁条约,则对该第三国无义务开战”的条款。当时英美正在谈判普遍仲裁条约,此条款意在使英国避免在未来可能的日美冲突中被拖入对美战争。同盟的焦点进一步转向共同防范德国在远东的扩张。此时同盟达到鼎盛,日本在一战中以盟国身份对德宣战,顺势夺取德国在山东的权益和太平洋岛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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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盟的终结与影响:一战后,国际格局巨变。德国战败,俄国革命,同盟最初的主要假想敌消失。美国崛起为世界强国,并视该同盟为其在远东和太平洋地区扩张的障碍,多次在华盛顿会议上施压。同时,英国自身国力相对下降,希望削减全球义务,并改善与美国的关系。最终,在1921年召开的华盛顿会议上,经过多边谈判,英国、日本、美国、法国签订了《四国条约》(1921年12月13日),相互保证在太平洋区域岛屿属地的安全。该条约明确规定,在它生效后,《日英同盟》即告终止。该同盟的终结标志着以双边军事同盟划分势力范围的旧时代渐趋落幕,被一个新的、不稳定的多边条约体系所取代。
总结其历史轨迹:《日英同盟》始于1902年为应对俄国威胁的权宜结合,经1905年、1911年两次修订强化,成为影响远东国际关系二十年的核心支柱。它助力日本赢得日俄战争并跻身世界强国,也帮助英国在远东遏制了俄国并在一战中获得支持。然而,随着共同敌人的消失、美国战略压力的增大以及国际体系从同盟政治向集体安全(尽管脆弱)的演变,这个曾经显赫的同盟最终在华盛顿体系的多边框架下被正式取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