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汉时期的律令学传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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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需要先理解“律令”在秦汉时期的具体内涵。此处的“律”指国家颁布的、具有稳定性的基本法典,如秦之《秦律》,汉之《九章律》;“令”则是皇帝随时颁布的诏令,效力高于律,并可补充、修正甚至取代律条。两者共同构成国家法律的主体,合称“律令”。因此,“律令学”即指对这套成文法律体系进行学习、研究、解释和传授的专门学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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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来需追溯其起源。律令学传承的直接源头是战国时期以商鞅、李悝为代表的法家“刑名之学”。秦朝一统后,奉行“以法为教,以吏为师”的国策,将法律知识(主要是秦律)的学习与官吏选拔紧密绑定。官吏或欲为吏者,必须明习律令,这使得法律教育高度官方化、实用化。这是律令学传承的制度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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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后看汉代的演变。汉承秦制,律令学继续是官吏必备素养。但汉代出现了新的关键变化:一是律令文本日益繁复,形成“律令章句”之学,即学者(主要是儒生出身的官僚)对律令进行分章析句、考订训释,并用儒家经义加以诠释,使法律儒家化。二是出现私家传授,如西汉中期的郭躬、东汉的叔孙宣、郭令卿等,皆以精通律令、聚徒讲授而闻名,形成了不同的律令解释学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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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探讨其传承方式。主要有三种途径:一是“宦学事师”,即在官府中跟随经验丰富的文吏(如“史”、“令史”)边工作边学习,这是最传统的方式。二是进入官学,如东汉的“律博士”虽未广泛设立,但体现了将律令学纳入官方教育体系的尝试。三是私人授受,如上文所述,形成学术流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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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分析其影响与意义。律令学的传承,首先保障了庞大官僚体系能够依据统一的法律条文进行行政管理与司法裁判,是“文吏政治”运作的知识基础。其次,它促进了法律本身的精密化、体系化发展。更重要的是,汉代儒生通过参与律令章句的注疏,成功地将儒家伦理价值(如“亲亲尊尊”、“原心定罪”)植入法律解释与实践,开启了持续数百年的“法律儒家化”进程,深刻塑造了中华法系的精神内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