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日和平友好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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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约的缘起与背景(1972-1978)
本条约的直接前身是1972年9月29日中日两国签署的《中日联合声明》。该声明由日本首相田中角荣与中国总理周恩来在北京签署,核心内容是日本政府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充分理解和尊重台湾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并在此基础上实现两国邦交正常化。《联合声明》第九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日本国政府为进一步发展两国间的和平友好关系,同意进行以缔结和平友好条约为目的的谈判。”因此,缔结和约是邦交正常化的既定后续步骤。然而,由于冷战格局、历史认知以及涉及第三方(苏联)的条款争议,谈判历时六年才最终完成。 -
谈判的核心争议与突破
谈判主要围绕两个焦点问题展开:一是反霸权条款,二是钓鱼岛(日称尖阁诸岛)问题。中国方面坚持将《联合声明》中关于“反对任何国家或国家集团在亚太地区谋求霸权”的条款写入条约正文,日本方面则担忧这会刺激苏联,损害日苏关系。经过反复磋商,双方最终达成妥协:将反霸权条款写入条约正文(第二条),但同时增加一条(第四条规定:“本条约不影响缔约各方同第三国关系的立场”,从而平衡了各方关切。关于钓鱼岛主权争端,双方同意暂时搁置争议,不写入条约,留待未来解决。这一“搁置争议”的共识成为处理该问题的关键政治谅解。 -
条约的签署、内容与批准
1978年8月12日,中国外交部长黄华与日本外相园田直在北京正式签署了《中日和平友好条约》。条约内容简明扼要,共五条。第一条确认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基础上发展持久的和平友好关系,用和平手段解决一切争端。第二条即前述反霸权条款。第三条规定双方将促进经济文化关系及人民友好交流。第四条为关系第三国的条款。第五条涉及生效、有效期(十年)及终止程序。同年10月22日至29日,中国国务院副总理邓小平为互换批准书首次正式访日,10月23日与日本首相福田赳夫共同出席了批准书互换仪式,条约即日正式生效。 -
条约的历史意义与后续影响
该条约的缔结与生效,标志着自1894年甲午战争以来中日两国间长期不正常状态的彻底结束,为两国关系确立了政治和法律基础,将双边关系提升到了一个崭新阶段。它巩固了邦交正常化的成果,与《中日联合声明》共同构成了中日关系的基石文件。条约签署后,两国在经贸、文化、科技等领域的合作迅速发展。然而,条约也未能完全消除两国间的结构性矛盾,历史问题、领土问题以及地区战略疑虑随着时间推移不断浮现,对条约所倡导的“和平友好”精神构成持续考验,其原则和精神至今仍是衡量和引导中日关系的重要准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