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元时期的学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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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义与基本性质:学田,是指专门用于供养学校、维持其运营的田产。其收入(主要为地租)用于支付校舍修建、教师薪俸、生徒津贴(如“膏火钱”)、祭祀先圣先师以及资助贫困学生等各项教育经费。在宋元时期,学田是官学(如州学、县学)和部分书院得以稳定存在和发展的关键经济基础,是一种教育公益性资产,原则上不得买卖、抵押或挪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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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渊源与宋代制度化:学田之制可追溯至五代,但至宋代才全面制度化并普及。北宋前期,朝廷多次下令赐予州县学田,如宋仁宗“庆历兴学”时规定“州若县皆立学,……仍赐田五顷至十顷有差”。学田来源多样,主要包括:A. 朝廷赐予的官田;B. 地方政府拨划的公田或没官田;C. 民间富户、僧道的捐赠;D. 学校自身购置。宋代形成了对学田的专门管理制度,地方学官(如教授)负责监督,常设有“学粮库”或委派“干人”进行具体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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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方式与地租形态:学田通常不由学校直接耕种,而是出租给佃户经营。主要租佃方式有两种:一是定额租制,即不论丰歉,佃户按约定数额交纳谷物或货币;二是分成租制,按实际收成比例(如对半分成)交纳地租。地租形态以实物地租(米、麦、丝绢等)为主,也存在货币地租。租金收入是学校经费的核心。此外,学田上的附属资源如池塘、柴山、屋舍的租金也纳入学校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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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代的发展与演变:元代继承并扩大了学田制度。元世祖忽必烈即位后,即令各地恢复或设立学校,并普遍赐予学田。元代学田来源除承继宋金旧产、官府拨给外,还常将没收的叛乱者田产、无主荒地等划入学田。元代对学田的管理更为系统,规定由地方行政长官和儒学提举司共同负责,严禁豪强、僧道、官吏侵夺霸占。元代的学田数额庞大,一些路学、府学的学田可达上千亩,成为地方重要的经济实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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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功能与影响:学田制度保障了宋元时期官学教育的相对独立与持续运转,减少了对不稳定财政拨款的依赖,促进了地方教育事业的普及与稳定。它吸引和资助了更多学子就学,尤其为寒门子弟提供了就学机会。同时,学田作为重要的地产,也深度卷入地方经济与社会关系,围绕学田的侵占、纠纷、清查与维权,成为宋元地方行政和司法中的常见事务,反映了国家、学校、地方势力与佃户之间的复杂互动。这一制度为此后明清的官学经济体系奠定了基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