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隋唐时期的僧祇户与佛图户》
第一步:定义与基本概念
僧祇户与佛图户是隋唐时期依附于佛教寺院、具有特定身份和役务的群体。“僧祇户”一词源于梵语,意为“僧众”,指隶属于寺院、向僧团集体提供租役的农户;“佛图户”则指隶属于单个佛寺或佛塔(“佛图”即佛塔的音译)、为寺院从事各种劳役的贱口。二者都是佛教寺院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身份介于自由民与奴婢之间,是寺院依附人口。
第二步:历史渊源与制度化过程
这一制度并非隋唐首创,其源头可追溯至北魏。北魏沙门统(最高僧官)昙曜于和平年间(460-465年)奏请设立:“平齐户及诸民,有能岁输谷六十斛入僧曹者,即为‘僧祇户’,粟为‘僧祇粟’……又请民犯重罪及官奴以为‘佛图户’,以供诸寺扫洒,岁兼营田输粟。”皇帝准奏。从此,僧祇户和佛图户正式成为国家法律认可的寺院依附人口。北齐、北周及隋唐大体沿袭了这一制度。
第三步:身份、来源与义务
- 僧祇户:来源主要是国家拨赐的农户(如北魏的“平齐户”)、自愿投附或施舍的民户。他们并非某个寺院的私属,而是归属于区域性僧官机构(如州郡的“僧曹”或“昭玄寺”)。其主要义务是每年向僧曹缴纳定额的“僧祇粟”(如北魏的六十斛),这些粮食名义上用于赈济饥荒、供养僧众等公共事业。僧祇户通常拥有自己的家庭和经济,但身份世袭,不能随意脱籍。
- 佛图户:来源是重罪犯和官奴婢,由国家直接配给各寺院。他们是寺院的私有财产,身份低贱,接近奴隶。其主要义务是为寺院从事洒扫、耕作、营田等各项杂役,并将劳动产出全部上交所属寺院。
第四步:隋唐时期的发展与演变
隋唐时期,寺院经济极度膨胀,僧祇户与佛图户制度继续存在,但具体情况记载较少。唐代文献中,“僧祇户”一词有时泛指所有寺院依附农户。在均田制下,寺院本身可获得大量“寺田”或“僧田”,这些土地主要依靠依附户(包括佛图户、寺户、净人等多种名称的劳动者)耕种。唐初曾试图限制,如唐太宗下令“依附者给下田”,但效果有限。随着均田制瓦解和土地兼并,许多破产农民投附寺院为佃农,形成了类似僧祇户的庞大阶层。
第五步:社会影响与最终消亡
这一制度使寺院掌握了大量劳动力和经济资源,成为强大的地主经济体。它一方面为佛教发展提供了物质基础,促进了寺院建筑、译经、慈善等活动;另一方面也导致国家户口和赋役流失,加剧了社会矛盾。唐武宗会昌灭佛(845年)时,曾下令“收僧尼属主客”,即勒令僧尼还俗,并解放大量寺院依附人口。据记载,当时“收奴婢为两税户十五万人”,其中应包括大量佛图户及类似身份者。灭佛后,僧祇户与佛图户制度名存实亡,但寺院依附经济在后期仍以“佃客”、“庄户”等形式变相存在。这一制度的兴衰,反映了中古时期寺院、国家与世俗社会之间对劳动力与资源的争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