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关税自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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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概念与历史背景:首先,你需要理解“关税自主权”的含义。它指的是一个国家独立制定和调整其海关税则、税率的权利,不受外国条约或势力的强制约束。这是国家主权的重要象征。在讲述民国史的这个词条时,其核心背景是晚清以来中国丧失此项权利的历史。自1842年《南京条约》及后续一系列不平等条约(如《虎门条约》、《天津条约》、《烟台条约》)的签订,中国被迫接受“协定关税”原则,即进口货物的税率必须与外国列强“共同商议”确定,实际主导权在外,且税率被压得非常低(通常为值百抽五),严重损害了中国的财政收入和经济保护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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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初的努力与挫折:进入中华民国时期,收回关税自主权成为历届政府的重要外交和经济目标。1919年巴黎和会上,中国代表首次正式提出关税自主要求,但被列强以“不在和会权限内”为由拒绝。1921-1922年华盛顿会议上,中国再次提出,最终在《九国间关于中国关税税则之条约》中获得微弱进展:同意召开关税特别会议以讨论自主权问题,并先行将进口税率提高到实际值百抽五(即修订了长期未变的“协定税率”基数),但仍未实现自主。此后,由于政局动荡和列强拖延,关税特别会议直到1925年才在北京召开,虽通过决议承认中国应享有关税自主权,并定于1929年1月1日实施,但会议因时局中断,决议未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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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伐后的关键突破:1927年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借助蓬勃的民族主义浪潮和“革命外交”态势,将关税自主作为彰显主权、增加财政收入以巩固政权的重要举措。1928年,国民政府发表改订新约宣言,重点之一即为关税自主。同年7月,美国率先与南京国民政府签订《整理中美两国关税关系之条约》,承认中国关税完全自主的原则。随后至1928年底,德国、挪威、比利时、意大利、丹麦、葡萄牙、荷兰、英国、瑞典、法国、西班牙等国陆续与中国签订类似条约或换文。尽管日本极力阻挠、拖延至1930年才勉强同意,但至此,中国在法理上基本收回了关税自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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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主权的实施与内容:根据新的条约,中国自1929年2月1日起正式实施第一个“固定税则”(即《中华民国海关进口税税则》)。这标志着中国可以自行制定并变更关税税率。此后,国民政府根据财政需要和国内产业发展政策,多次修订进口税则(如1931年、1933年、1934年税则),税率总体上大幅提高,且针对不同商品实行差别税率(如对国内能生产的工业品征收高关税以保护民族工业,对奢侈品征收更高税率)。这一变革极大地增加了国民政府的财政收入(关税成为其最主要的税收来源之一),也为弱势的民族工业提供了一定的保护屏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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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义、局限与评价:收回关税自主权是民国时期少数成功实现的重大外交成果之一,具有重要的象征意义和实际意义。它标志着中国在废除不平等条约体系、恢复国家主权方面迈出了关键一步,提振了民族自信心,并在经济上增强了国民政府的财政实力和调控能力。然而,其局限性也很明显:首先,海关行政管理权(即海关总税务司仍长期由外国人把持)并未同步收回,限制了自主权的完全行使;其次,为换取列强承认,新条约中往往保留了一些对某些外国货物的优惠待遇;最后,1931年后日本侵华步伐加快,东北海关被劫夺,沿海口岸受威胁,自主权的实际行使范围受到严重侵蚀。但总体而言,它是中国近代经济主权回归历程中的一个里程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