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隋唐时期的义仓与常平仓》
字数 1378 2025-12-14 17:55:58
《隋唐时期的义仓与常平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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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与起源:义仓与常平仓是隋唐时期两种重要的官办仓储制度,功能互补,旨在调节粮价、赈济灾荒、稳定社会。义仓侧重于灾荒救济,其思想源于汉代耿寿昌所创的常平仓,但隋代进行了制度创新。隋文帝开皇五年(585年),采纳工部尚书长孙平的建议,正式设立义仓。其核心理念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在丰年由民间按户等(贫富等级)自愿或按定额缴纳谷物,储存于当地,遇到灾荒时便开仓赈贷或无偿发放给灾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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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作机制与发展演变:
- 隋代义仓:初期为民间自愿捐纳,设立在乡社,由社司管理,具有浓厚的民间互助色彩。但不久后,隋政府为加强控制、确保仓粮来源,于开皇十五年(595年)和十六年(596年)下令,要求义仓粮按户等定额征收(上户不过一石,中户不过七斗,下户不过四斗),仓储地点也移至州县,管理权收归官府,演变为一种附加税,被称为“义仓税”或“地税”。这一转变使其官方色彩增强,但赈济功能得以延续。
- 唐代义仓:唐承隋制,并进一步规范化。唐太宗贞观二年(628年)复设义仓,规定王公以下所有垦田者,每亩缴纳二升粟(或麦、稻)作为义仓粮。商贾无田者,按户等分九等缴纳。义仓粮由州县负责管理,严格规定其用途“唯充赈贷”,即只能用于荒年赈济,不得挪作他用。唐高宗以后,义仓粮常被政府挪用,但其作为国家备荒基本制度的地位未变。
- 常平仓:与义仓的“赈济”主功能不同,常平仓的主要功能是“平抑粮价”。其运作遵循“谷贱时增价而籴,谷贵时减价而粜”的原则。政府在粮食丰收、价格低廉时加价收购储存,防止“谷贱伤农”;在粮食短缺、价格高昂时减价出售库存,防止“谷贵伤民”。唐代自太宗时起,便在重要州县设立常平仓,由中央拨款(常平本钱)进行收购和出售。其管理更为集中,与市场联动更密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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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与相互关系:
- 两者在行政管理上通常由州县官员兼管,但资金来源和用途有严格区分。义仓粮源于按田亩或户等的强制性征收,是专项税收;常平仓的本钱则主要来自中央财政拨付或地方公廨钱等。
- 在实际救灾中,两者常协同使用。遇到小范围或轻度灾害,可能动用当地义仓;遇到大范围严重灾害或需平抑跨区域粮价时,则常动用常平仓体系进行跨地区调配和价格干预。
- 安史之乱后,国家财政紧张,常平仓的本钱经常被挪用,运作时断时续。而义仓(地税)则因其稳定的税收性质,成为唐后期两税法中重要的税收组成部分(两税中的“地税”即源于此),但其专项赈济功能在一定程度上被削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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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作用与评价:
- 积极作用:在隋唐前期,尤其是“贞观之治”、“开元盛世”期间,这两套仓储体系运转较为有效,成为社会防灾减灾的重要保障,对恢复和发展生产、稳定小农经济、缓和阶级矛盾起到了积极作用,是盛世的制度基石之一。
- 局限与弊端:其效能高度依赖清廉高效的吏治和稳定的财政。随着政治腐败加剧,尤其是中唐以后,仓粮被官吏侵吞、挪用的情况日益严重。常平仓本钱被挪充军费、官俸,义仓粮被随意支用,导致灾害发生时仓储空虚,无法有效履行职能。这反映了中央集权国家在基层治理上的固有困境。
总结来说,隋唐时期的义仓与常平仓制度,是国家干预经济、实施社会救济的成熟化、体系化体现。它们从最初的民间互助构想,演变为国家财政和行政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兴衰轨迹与隋唐国运的起伏紧密相连,是观察当时国家能力、社会治理及经济民生状况的关键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