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元时期的“过割”与土地产权转移制度
“过割”是宋元时期土地买卖、典当、继承等产权转移过程中,一项至关重要的法定程序。它指的是将土地所附带的赋税(主要是田赋)从原业主(卖主、出典人、被继承人)的户籍和税册中注销,同时登记到新业主(买主、承典人、继承人)名下。这个过程确保了国家赋税随着土地产权的转移而同步转移,防止出现“产去税存”或“有产无税”的混乱局面,是官府管理土地、保证财政收入的核心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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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基础:鱼鳞图册与赋役黄册。要理解“过割”,必须先了解其依托的户籍地籍体系。宋代发展了“方田法”、“经界法”等土地清丈办法,元代则在全国范围内推行“经理法”并绘制更为系统的“鱼鳞图册”。这些图册详细登记了每块土地的形状、面积、四至、土质和业主。同时,“五等丁产簿”、“鼠尾册”等赋役册则按户登记了人丁和应纳税额。土地(产)和税役(赋)通过“过割”在此两类册籍间建立精确对应,这是“过割”制度能够运行的技术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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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割”的法定流程与文书。一次完整的土地产权转移,通常包含私契订立与官府“过割”两个阶段。首先,买卖双方订立“红契”(加盖官印的正式契约)或“白契”(未经官印的民间契约)。契约中必须明确写明“随产割税”或“过割差税”等条款。然后,买卖双方(或由牙人、书铺代理)携带契书到官府指定的机构(如宋代的县衙户房、元代的县务或提举司)办理“过割”手续。官府吏员会核对契书与底册,在原业主的税册上将该地块的税额“割除”(注销),在新业主税册上“过户”(登记),并在契书上加盖“验讫”之类的官印,有时还会颁发独立的“税给”(税收过户凭证)。至此,产权转移才在法律和税务上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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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割”制度的核心功能与政治经济意义。其首要功能是保障国家税基。在土地交易频繁的时代,确保“田动税随”,是防止税收流失的关键。其次,它明确了产权合法性。经过“过割”并加盖官印的“红契”,是土地所有权最权威的证明,在发生纠纷时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此外,它还能在一定程度上抑制土地兼并的恶性后果。尽管无法阻止兼并本身,但强制“过割”能使兼并者承担相应的赋税,避免原业主在丧失土地后仍背负沉重税负而破产流亡,有助于缓和社会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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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的现实困境:规避“过割”与“产去税存”。在实际执行中,“过割”制度常被规避。原因包括:为规避契税和手续费,交易者只立“白契”而不去官府办理“过割”;豪强势力勾结胥吏,只过户产权而不过户税负,导致“有产无税”;或原业主为保留某些以田产为凭的户籍福利(如某些特定户计身份)而私下交易。这造成了严重的“产去税存”现象,即土地已卖出,但税还留在原主名下,致使无数农民不堪重负而逃亡,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宋元政府虽屡颁法令强制“过割”并严惩违规者,但此弊病始终未能根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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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割”制度的历史沿革与影响。宋元时期是“过割”制度高度成熟和系统化的时期,它上承隋唐的“手实”、“计账”,下启明清更为严密的“推收过割”制度(明代在鱼鳞图册和赋役黄册间建立严格的“推收”流程)。这一制度深刻体现了中国古代“以地系税”、“籍产控民”的统治逻辑,是连接土地私有制与国家财政汲取能力的核心纽带。它的运行实效,直接反映了中央政府对基层社会的控制能力和行政效率,其成功与弊病都为后世提供了重要的治理经验与教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