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时期的“徭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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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概念与源流:“徭役”是中国古代国家强制百姓承担的无偿劳动,是除田赋、人头税外最重要的民众负担。明清沿袭前代,将徭役分为“力役”(亲身出力)与“银差”(纳银代役)两大类。其核心逻辑是,国家认为编户齐民不仅占有土地需纳粮,其人身也对国家负有服役义务,此为“役”的合法性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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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初的“役”制设计与实践:明初徭役制度以“户等”和“里甲”为基础。官府按人丁、事产(主要是土地)多寡将民户划分为“上、中、下”三等(或更细),并据此摊派不同强度的徭役,是为“均工夫”或“均徭”的雏形。里甲制(每110户为一里)不仅是户籍和征税单位,也是金派徭役的基本单元,里长、甲首本身即是一种职役,负责催征、勾摄公事,并按户等编排本里人户应服的“正役”(如粮长、解户等)和“杂泛”(临时性差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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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均徭法”到“一条鞭法”的重大变革:随着里甲制败坏和赋役不均加剧,正统年间(15世纪中叶)后,“均徭法”广泛推行。它将经常性杂役(如衙门皂隶、库子、驿夫等)独立出来,编制“均徭文册”,按户等定期轮派,力差、银差并存。嘉靖、万历年间推广的“一条鞭法”,是役制根本性改革。其核心是将各类徭役(里甲、均徭、杂泛等)合并,大部分折算为银两(即“役银”),并入田赋,按亩征收。百姓原则上不再亲身赴役,官府用征得的役银雇佣人员应差,实现了“役”从人身控制向货币化、财产税性质的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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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的“役”制继承与“摊丁入亩”的完成:清初基本继承明末“一条鞭法”后的格局,但“役”的名目与摊派并未绝迹,地方仍有各种临时性差派。康熙末年推行“滋生人丁,永不加赋”,稳定了丁银(人头税)总额。雍正年间全面推行“摊丁入亩”,将固定的丁银(本质上仍是役的转化形态)完全摊入田赋中一并征收,称为“地丁银”。此举标志着延续数千年的、基于人身的徭役(及人头税)在法律主体上被彻底废除,国家财政收入与土地彻底挂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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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实践中的矛盾与“役”的残余:尽管“一条鞭法”和“摊丁入亩”完成了役的货币化并入了田赋,但在实际操作中,地方官府因财政不足或经办人员舞弊,常有“役外之役”或“赋外之征”。例如,河工、驿递、官府营造等大型工程,仍可能临时摊派民夫;基层为应付差事,也存在按户或按丁摊派杂费的陋规。这些现象表明,国家财政能力的局限与治理成本的矛盾,使得完全消除无偿劳役负担变得异常困难,“役”的精神以各种变相形式在基层长期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