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战时烟类专卖暂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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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出台的背景与目的。 抗日战争进入相持阶段后,国民政府财政日益困难,东部沿海主要税源地沦陷。为开辟战时财源,并加强对重要物资的控制,国民政府决定对部分消费品实行国家专卖制度。烟类(包括卷烟、雪茄、熏烟叶、机制烟丝等)因其消费普遍、利润丰厚,被选定为首批实施专卖的商品之一。该条例的出台,旨在通过国家垄断烟类的产制、收购、运输和销售,增加财政收入,稳定市场物价,并配合当时的战时经济统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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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的主要内容与实施机构。 该条例于1942年5月13日由国民政府公布施行。其核心内容包括:规定烟类专卖权属于国民政府,由财政部烟类专卖局负责办理;烟类产制须经政府许可,其设备、原料由专卖局规划管理;成品由专卖局依据核定价格收购;运输须凭专卖局核发的准运单;销售则由经批准的零售商经营,价格亦受管制。同时,条例还规定了详细的稽查与罚则,对私制、私运、私售等行为予以严厉处罚。财政部烟类专卖局成为具体执行这一政策的专门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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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的实施过程与效果。 条例公布后,首先在国民党统治的后方省份如川、康、鄂西等地实施。政府通过设立专卖局、登记生产厂商与零售商、核定收购与销售价格等一系列步骤推行专卖。初期,该制度确实为国民政府筹集了可观的专卖利益(实为变相税收),缓解了部分财政压力。但在实施过程中,也暴露出官僚机构效率低下、腐败滋生、核定价格不合理打击生产商积极性、黑市盛行等问题。随着战时通货膨胀愈演愈烈,专卖制度的财政效果大打折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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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的历史意义与终结。 《战时烟类专卖暂行条例》是民国时期首次以国家立法形式对烟类实施全面专卖,标志着中国烟草业从“税”到“专卖”的重大制度转变,为后来台湾地区的烟草专卖制度奠定了基础。它也是抗战时期国民政府实行战时经济统制的一个典型法律样本,反映了战时国家权力对经济生活的深度干预。抗日战争胜利后,专卖制度本应结束,但国民政府为继续获取财源,一度试图将其转为常态制度。随着内战爆发和经济崩溃,该条例的实际效力名存实亡,最终在1949年国民党政权垮台后,在中国大陆被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