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暂行新刑律补充条例》
字数 1080 2025-12-19 15:48:05
《中华民国暂行新刑律补充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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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的出台背景与性质。1912年中华民国成立后,因未能立即制定新的刑法典,北洋政府司法部呈请临时大总统袁世凯批准,暂时援用清末修订的《大清新刑律》,但删改其中与国体抵触的条款,更名为《中华民国暂行新刑律》。然而,这部法律在司法实践中被认为对某些特定犯罪(特别是涉及传统礼教、社会秩序方面)的惩罚力度不足,或缺乏明确规定。为此,北洋政府于1914年(民国三年)12月24日颁布了《暂行新刑律补充条例》,作为对《暂行新刑律》的重要补充和修正。它并非一部独立的法律,而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单行刑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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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的主要补充与修正内容。该《补充条例》共十五条,其核心内容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 强化伦常与家庭秩序:加重对卑幼(晚辈、子女)侵害尊亲属(长辈、父母)犯罪的刑罚,例如将“杀伤尊亲属”的条款独立出来并规定更严厉的处罚。同时,扩大了“和奸罪”(通奸罪)的适用范围,不仅处罚有夫之妇与人通奸,对于无夫之妇(未婚女子)与人通奸,其尊亲属也可告诉(起诉);并规定了“强制亲属卖奸或为娼”等罪。
- 加强对社会风化与特殊身份者的保护:明确了对“强奸罪”的界定和处罚,增设了“意图营利、引诱良家妇女卖奸”等罪名。特别规定了对“奸淫未满十二岁幼女”者以强奸论,从重处罚,体现了对幼女的特殊保护。
- 增设维护政治与社会秩序的条款:补充了关于“私擅逮捕或监禁尊亲属”、“强制亲属卖奸或为娼”等罪行的规定,意图强化家庭内部的尊卑等级和伦理纲常,进而稳定社会基础。
- 其他修正:对《暂行新刑律》中一些条款的具体适用进行了明确或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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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的立法精神与时代特征。《补充条例》的颁布,鲜明地反映了袁世凯执政初期“礼法结合”甚至“以礼入法”的立法倾向。其内容在很大程度上是对清末礼法之争中“礼教派”部分主张的回归,旨在用刑法手段维护传统的家族伦理和社会等级秩序,以配合当时政治上“尊孔复古”的思潮。这与《暂行新刑律》本身所带有的近代资产阶级刑法色彩(如罪刑法定、废除部分酷刑等)形成了某种程度的张力或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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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的司法实践与后续影响。该条例颁布后,在民国初年的司法实践中被广泛适用,成为处理相关刑事案件的重要依据。它强化了刑法对家庭伦理和社会风化的干预力度。其部分内容,特别是关于亲属相犯、奸非罪等方面的规定,为后来1928年及1935年颁布的《中华民国刑法》所吸收或借鉴,尽管新刑法在体系和精神上更为近代化,但仍保留了相当多的传统伦理条款。《补充条例》的存续与适用,是观察民国法律近代化进程中传统与现代、西方法理与中国礼教复杂互动关系的一个关键切入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