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行政院善后事业保管委员会》
步骤一:基本定义与成立背景
《中华民国行政院善后事业保管委员会》是中华民国行政院于1948年7月1日设立的一个临时性机构。其成立直接背景是接替即将结束使命的“行政院善后救济总署”(行总)和“行政院善后事业委员会”。二战结束后,中国作为战胜国获得了联合国善后救济总署(UNRRA)提供的大量物资援助,用于战后重建与难民救济。随着1947年底UNRRA援助结束,以及美国“援华法案”项下剩余物资处理的需要,国民政府为继续管理、处置和利用这些庞大的物资与未完成的工程计划,决定设立此“保管委员会”,旨在将“善后救济”阶段过渡到长期的“善后建设”阶段。
步骤二:组织架构与法律依据
该委员会直属于行政院,其设立依据是国民政府颁布的《行政院善后事业保管委员会组织条例》。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首任主任委员为蒋梦麟),副主任委员若干人,委员由相关部会首长及专家担任。内部设有秘书处及若干业务组,如物资保管组、工程善后组、财务稽核组等,并在全国重要地区设立办事处或保管处,具体负责所在地的物资储存、工程续建与资产变卖等事宜。其组织设计强调对前期善后救济总署庞大遗产的集中接收、清点与后续处置。
步骤三:主要职能与具体工作
其核心职能并非实施新的救济,而是“保管”与“处理”既有善后资产,主要包括:
- 物资处理:接收并清点行总遗留的各类剩余救济物资(如粮食、纺织品、机械设备、医疗器械、车辆零件等),通过出售、配售、拨发等方式将其转化为资金或用于指定项目。
- 工程续建与移交:接管行总时期未完成的各类工程项目,如黄河花园口堵口复堤工程后续、长江流域堤防修复、部分公路与港口修复、小型工业重建项目等,负责其后续建设、维护或移交地方政府。
- 资金管理与债务清理:管理善后救济相关资金,清理行总时期的债务与合同,处理与美国等援助国关于剩余物资的账务结算。
- 资产变价与基金设立:将部分处理物资和资产所得款项,设立专项基金(如“善后事业建设基金”),旨在为长期经济建设提供资金。
步骤四:历史作用与时代困境
该委员会的设立,反映了国民政府在抗战胜利后试图将国际援助系统性地转化为国内重建资本的意图。在短期内,它确实在一定程度上完成了对庞杂善后资产的清盘与管理,部分续建工程得以完成,物资变价也为财政提供了一些补给。然而,其运作面临根本性困境:时值国共内战(解放战争)进入战略决战阶段(1948年下半年起),国民政府统治区日益缩小,经济崩溃,通货膨胀恶性发展。在这种动荡局势下,委员会的大多数“善后建设”计划难以有效推行,物资处理常因军事急需、官员腐败和物流中断而混乱低效,其工作重心不得不从“建设”转向“资产变现以应急需”。
步骤五:结束与后续影响
随着国民党政权在军事上的迅速溃败,该委员会的工作实际在1949年初即已陷入停滞。1949年4月南京解放前后,委员会主要人员及部分档案、资金南迁广州,后辗转至台湾。该机构在大陆地区的活动随之终结。其遗留的部分资产和未竟工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由新政府的相关机构接收和处理。该委员会的短暂存在,是战后中国复杂接收与重建过程的一个缩影,也标志着民国时期大规模国际善后救济工作的正式收尾,其未能实现预期目标,深刻反映了当时中国政治经济局势的急剧恶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