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两制度
字数 1646 2025-12-21 05:51:12
银两制度
银两制度并非简单的以白银为货币,而是指中国历史上以白银为主要价值尺度和流通手段,并以其重量单位“两”为基本计价标准的货币与财政体系。它萌芽于唐,发展于宋元,在明朝中期“白银货币化”进程中真正确立,并一直沿用到1933年国民政府“废两改元”。
第一步:理解银两制度的基础——白银的货币化过程
在明代前期,官方推行的是“大明宝钞”纸币与铜钱并行的制度,但宝钞因滥发而严重贬值。与此同时,明朝赋役制度日益繁琐僵化。从15世纪中叶开始,在民间贸易和官方财政的局部领域,白银的使用越来越广泛,这一自下而上的过程被称为“白银货币化”。它最终得到朝廷承认:16世纪中期的一系列改革,特别是1581年张居正推行的“一条鞭法”,规定将田赋、徭役等合并折银缴纳。这标志着白银成为国家财政的法定征收货币,从制度层面确立了白银的核心地位,银两制度的基础由此奠定。
第二步:认识银两制度的复杂性与核心特征——“虚银两”与“实银两”的分离
银两制度最复杂也最关键的特征,在于其并非使用标准化的银币,而是称量货币。它包含两个层面:
- 实银两:即实际流通的、形态各异的白银实物。包括官铸的银锭(如元宝、中锭)、民间银炉铸造的银块,甚至零碎的银屑。其成色(含银纯度,通常为93%-99%不等)和重量千差万别。
- 虚银两:这是一种作为记账单位和价值标准的“观念货币”。它是为了克服实银两成色、重量不一的交易困难而产生的。各地市场或行业公议出一种公认的、标准的银两计算单位,规定其成色和重量。实际支付时,需将五花八门的实银两,按公认的折算率(通常称为“升水”或“补水”)换算成当地标准的“虚银两”记账单位。例如,全国性的虚银两标准有“纹银”(理论成色935.374‰),上海有“规元银”,天津有“行化银”,汉口有“洋例银”等。这种“虚实分离”是银两制度运行的核心机制。
第三步:剖析银两制度的运作与金融网络
银两的流通依赖于一套复杂的金融体系:
- 鉴定与兑换:公估局负责鉴定银锭的重量和成色并批注,钱庄、票号则从事不同银两间的兑换业务,从中赚取差价(“贴水”)。
- 清算与汇兑:大宗商业交易并不总是搬运实物白银,而是通过钱庄、票号开具的“银票”进行信用支付和异地结算。这些金融机构利用遍布全国的网络,通过轧差清算来抵消异地间的支付差额,极大减少了白银的实体流动。
- 财政运作:国家税收、军费、漕粮折银等都通过银两体系运转。各地税款熔铸成官锭解送中央或他省,其中的损耗、熔铸费(“火耗”)成为地方财政的重要补充乃至弊政之源(催生了雍正朝的“火耗归公”改革)。
第四步:审视银两制度的缺陷与近代挑战
银两制度的根本缺陷在于其非标准性和低效率:
- 交易成本极高:每次交易都需鉴别成色、称量重量,并折算为本地虚银两标准,过程繁琐,严重阻碍商品流通。
- 区域割裂:各地虚银两标准不一,形成货币壁垒,增加了跨区域贸易的结算成本。
- 受国际银价冲击:19世纪后期,随着世界主要国家普遍采用金本位,白银作为商品价格持续下跌。中国是最大的用银国,银价下跌导致汇率不利,加剧了贸易逆差和外债偿还负担(因外债多以金镑计)。
- 与近代银元的竞争:自墨西哥“鹰洋”等外国银元流入,以及清末中国自铸银元(“龙洋”)开始,标准化的、按枚计值的银元因其便利性,在民间交易中逐渐排挤银两。银元与银两并行,形成了“两元并用”的混乱局面。
第五步:理解银两制度的终结
民国初期,货币体系的混乱严重影响了经济发展和政府财政。南京国民政府为了统一币制、巩固政权、发展经济,于1933年4月6日颁布《废两改元令》。主要内容是:
- 所有公私款项收付、契约票据一律改用银元,不得再用银两。
- 确定以“元”为新的货币单位,每元含纯银23.493448克。
- 持有银两者,可请求中央造币厂代铸银元,或到中央、中国、交通三银行兑换银元。
此举从法律上废止了银两作为货币的地位,延续数百年的银两制度宣告终结,为中国最终于1935年实行法币改革、告别金属本位奠定了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