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汉时期的“鞫狱”与案件审理程序
“鞫狱”是秦汉时期司法审判中对案件事实进行调查、审讯、核实并最终形成判决结论的核心程序。“鞫”意为审问、穷究,这一过程体现了当时司法制度的专业化和程式化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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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鞫狱”的程序启动与“劾状”。“鞫狱”通常始于官吏的“劾”,即检举、弹劾。当官府接到告发或自行发现犯罪行为后,主管官吏(如县令、狱吏)会制作一份“劾状”,这是启动正式司法程序的官方文书。劾状需写明被劾者的姓名、身份、罪行及依据的律令条文。例如,居延汉简中可见“劾状”实物,记录了戍卒某某“犯……律”的详细事由。此步骤标志着案件从社会层面进入官方司法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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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讯与“诘问”环节。案件受理后,进入对被告(“囚”)及相关证人(“证”)的审讯阶段。审讯并非简单的问话,而是一个严谨的“诘问”过程。司法官吏会依据劾状所列罪状,逐项向被告提问,要求其供述(“辞”)。若被告的供词存在矛盾或与已知证据、证言不符,官吏会进行反复诘问(“更诘”),穷究细节,以求核实。张家山汉简《奏谳书》中的案例显示,审讯记录会详细记载问答过程,这是“鞫”的基础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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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鞫”的成文与事实认定。在审讯和证据收集基本完成后,司法官吏需撰写一份称为“鞫”的文书。这份文书不是判决书,而是对案件事实部分的最终总结和认定。其标准格式为:“鞫:某某(被告)……(犯罪事实陈述),审。” “审”字表示所认定的事实确凿无误。例如,一份完整的“鞫”文可能写作:“鞫:吏某劾甲杀人。审。甲辞服(供认)。证某某、某某言同。审。” 这表明,经过审讯,被告甲承认杀人,且证人证言吻合,事实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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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与“报”:从事实认定到量刑判决。完成“鞫”文书、确定犯罪事实后,程序进入“论”的阶段,即根据已认定的事实和相应律令条文,拟定刑罚。负责“论”的官吏需引用具体律条,说明量刑理由。最终判决(“报”)需由更高级别的官吏(如郡守、廷尉)或皇帝核准。对于疑难案件或涉及特殊身份者的案件,还需“奏谳”,即向上级请示裁决。整个“鞫狱”程序至此方告一段落,体现了“事实审”与“法律审”的相对分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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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鞫狱”的制度意义与局限。“鞫狱”程序是秦汉法律“断狱以律”、“以事实为依据”原则的制度化体现。它通过文书化、程式化的流程,旨在规范司法权力,减少任意性。然而,其实际运行也受制于官僚系统效率、刑讯的合法使用(如“榜掠”)以及社会等级差异(如“先请”制度对贵族官吏的特殊保护)。因此,“鞫狱”既是秦汉法制文明的标志,也嵌入了当时政治社会的权力结构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