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元时期的“经总制钱”与地方财政上供》
字数 1481 2025-12-21 13:01:26
《宋元时期的“经总制钱”与地方财政上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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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概念:什么是“经总制钱”?
这是宋王朝为解决中央财政困境而创立的一种特殊的、综合性的地方上供财赋名目。它并非一项单独的税种,而是将地方征收的多种税、费、利钱等,按一定规则“打包”汇总,定额上缴中央的财政制度。“经制钱”始于北宋徽宗宣和年间的经制使陈遘所创,“总制钱”则增立于南宋高宗时期的总制使孟庾,后两者合并称为“经总制钱”。其核心特征是“取之于州县,总揽于中央”,本质是中央对地方财力的一种强制性再集权。 -
制度构成与征收项目
经总制钱的来源极为繁杂,主要是对现有多种财政收入的“附加”或“抽成”,即所谓“移此就彼,无非官钱”。主要项目包括:- 公家出纳抽取: 如头子钱(一种交易附加费)、勘合钱(公文用印费)、朱墨钱(文书用朱墨费)、市例钱(市场管理费)等。
- 商业税附加: 在原有的商税、牙税、契税等税额上,按比例加征一定数额。
- 官府经营利润分成: 如卖酒、卖糟、典卖田宅官收的牙税等收入的一部分。
- 其他杂税: 如楼店务添收的“三分房钱”等。
这些项目零散琐碎,但经“经总制”名目汇总后,数额巨大,成为南宋中央财政收入的最重要支柱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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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作机制与定额上供
中央政府会为各路(省级政区)下达经总制钱的年度上供定额。路级监司(如转运使)再将定额分解至各州府,州府再下派至各县。地方官吏为了完成这固定的、沉重的上供额度,往往采用两种主要手段:- 法内增敛: 严格按照规定项目,加强征收力度,做到“颗粒归仓”。
- 法外苛取: 在既定项目上提高费率,或巧立名目,将新增杂税也纳入“经总制钱”的征收范围,即“别立名色,暗中收取”。
这种定额上供机制,使得征收压力层层传导,最终主要落在商人和普通民众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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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影响与中央-地方关系
经总制钱制度对宋代财政格局产生了深远影响:- 对中央: 它成功地将大量财权收归中央,极大地增强了中央财政的调控能力和支付能力(尤其是军费),是南宋政权能在强敌环伺下维持运转的关键财政基础。
- 对地方: 地方财政被严重掏空。原本属于地方的许多财源被划入上供范围,导致州县官府日常行政、公共事业(如水利、教育、赈济)经费严重不足,陷入“郡计萧然”的困境。
- 央地矛盾: 这激化了中央与地方的财政矛盾。中央需要不断督促、监察以保证收入;地方则疲于应付,甚至挪用其他款项或提前征收(“预借”)以完成任务,形成恶性循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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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矛盾与制度评价
经总制钱的征收,因其“苛细”、“无名”且数额巨大,给社会经济带来了沉重负担。- 加重民困: 商人成本增加,物价上涨;普通民众在交易、诉讼、典卖财产时面临各种附加费,负担加重。
- 吏治腐败: 征收项目琐碎,为官吏提供了上下其手、中饱私囊的便利,催生了大量腐败。
- 历史评价: 在当时及后世,经总制钱多被视为“苛政”、“敛怨于民”的典型。然而,从国家财政整合与生存角度审视,它又是南宋在特殊历史条件下维系国命的“不得已”之举,反映了在外部军事压力下,传统帝国财政体系走向高度中央集权化和竭泽而渔式的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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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代的继承与演变
元朝统一后,并未全盘照搬宋代复杂的“经总制钱”名目,但其财政精神被吸收转化。元朝实行更彻底的中央集权财政体制,通过行省制度和严密的税课体系,将大部分税收直接掌控于中央。元代虽有类似的地方“课程”(各种商税杂征)上供,但已整合进更为系统的科差、税粮和盐茶课等主体财政框架内,宋代那种由众多琐碎项目捆绑而成的“经总制钱”特定形式不复存在,但其“中央集取地方财赋”的核心模式,在元代的财政实践中得到了延续和强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