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元时期的“坊场钱”与市场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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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定义:首先,“坊场钱”是宋代(特别是北宋中后期至南宋)一项重要的国家财政收入,指向官府通过特定方式,向民间出售或承包某些市场的税收征管权、商品专卖权或特定服务业经营权而获取的钱款。这里的“坊”主要指手工作坊集中区或专业市场(如酒坊、茶坊),“场”则指官设的各类商品交易市场(如河渡、津口、集市)。因此,“坊场钱”本质上是官府将部分市场管理权和征税权“商业化”出让的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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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背景与产生原因:这一制度的产生与宋代“不抑兼并”的国策和庞大的财政需求密切相关。宋代商品经济空前活跃,城市中“市”与“坊”的界限被打破,草市、镇市蓬勃发展。为应对冗官、冗兵带来的财政压力,同时减少直接管理市场的行政成本,官府不再对所有市场交易进行直接、细微的征税管理,而是将一些分散的、小额税收的集市(如村镇上的定期集市)、渡口、陂塘、店铺的征税权,以及酒、醋、坑冶(小型矿业)等特许经营权,打包成一个个“标的”,向社会进行招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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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运作方式——“买扑”与“实封投状”:
- “买扑”:这是宋代承包经营权的通用术语。官府设定某个坊场(如一个渡口、一处酒坊)的年最低承包税额(称为“祖额”或“底价”),然后允许民间富户、商人竞价承包。
- “实封投状”:这是最具宋代特色的竞价方式。竞标者将自己愿意出的年承包价(必须高于祖额)和承包条件密封后投入官府设置的柜中,到规定日期公开拆封,由出价最高者获得该坊场一定年限(通常为一届三年)的经营权。中标者即为“扑户”或“承买人”。这种方式极大地激发了竞争,使得承包价往往远超底价,为官府带来了稳定且可观的“坊场钱”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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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的权利与风险:中标者向官府一次性或分期缴纳“坊场钱”(即承包费)后,便获得了该坊场在规定期限内的独家经营权。他们可以在此征收商税、过路费,或经营专卖品(如酿酒售卖),所得收益归己,用以抵偿承包费并牟利。但风险也很大:若因经营不善、经济萧条或自然灾害导致收入不及承包额,承包人仍需按约缴纳足额“坊场钱”,往往导致倾家荡产,“破家败产者不可胜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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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代的变化与延续:元代继承并简化了宋代的这一制度。元代将全国大量税收项目(如酒醋课、河泊课、金银冶铁课等)广泛实行“包税制”,称为“扑买”或“买扑”。其规模更大,且常由西域富商(如“斡脱”商人)或地方豪强承包。虽然运作原理相似,但元代的包税更为粗放,承包人往往与官府勾结,对百姓竭泽而渔,负面效应更为突出,成为加剧社会矛盾的因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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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影响与评价:
- 积极方面:在短期内,它大幅增加了国家财政收入(坊场钱是宋代“经总制钱”等杂税的重要来源),减少了官府的直接管理负担,并一定程度上利用了民间资本和经营活力。
- 消极方面:它是政府变相加税的一种形式。最终负担转嫁到普通商贩和消费者身上。承包人为追求最大利润,往往横征暴敛、欺行霸市,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加重了民众负担。同时,过高的承包额也导致承包人破产逃逸,税源不稳定。总体而言,“坊场钱”制度是宋元时期国家财政日益依赖于市场化、间接化手段汲取商业资源的一个典型例证,反映了专制政权与商品经济关系的复杂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