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森-田中协定》
字数 1448 2025-12-21 20:44:05

《罗森-田中协定》

  1. 协定背景:二十世纪二十年代苏联与日本在远东的关系

    • 1917年俄国革命后,新生的苏维埃俄国与西方关系紧张。在远东,它与日本的关系尤为复杂。
    • 日本曾参与协约国对苏俄的武装干涉(1918-1922年),并一度占领俄国远东部分地区及库页岛北部。
    • 1922年干涉失败后,日本军队撤出西伯利亚大陆,但仍继续占领北库页岛(萨哈林岛北部),理由是1920年的“尼古拉耶夫斯克事件”(日侨被杀)。北库页岛的占领成为日苏关系正常化的主要障碍。
    • 1925年,日苏经过谈判,签订了《日苏基本条约》(又称《北京条约》),建立了外交关系。条约规定,日本将从北库页岛撤军,但作为交换,苏联承诺给予日本在北库页岛的石油、煤炭等自然资源特许开采权。然而,条约仅规定了原则,具体特许权的细节(如区域、条件)留待后续谈判。
  2. 协定核心:围绕北库页岛特许权的具体谈判

    • 《日苏基本条约》签订后,关于北库页岛特许权的具体谈判进展缓慢且艰难。双方在开采区域、期限、租金、税收、管辖权等问题上存在严重分歧。
    • 谈判在莫斯科进行。日方主要代表是日本驻苏大使田中芳男,苏方代表是外交人民委员部(外交部)官员、后任副外交人民委员的格里戈里·罗森
    • 谈判从1925年持续到1927年。日本希望获得尽可能大、条件尽可能优厚的特许权,以弥补从该地区撤军的“损失”,并确保稳定的石油供应(当时日本石油严重依赖进口)。苏联则希望在维护主权和经济利益的前提下,利用日本的技术和资本开发偏远地区,同时避免日本势力长期渗透。
  3. 协定内容与签订

    • 经过多轮拉锯,1927年12月14日,格里戈里·罗森与田中芳男在莫斯科签署了关于北库页岛石油和煤炭特许权的最终协定,即《罗森-田中协定》。
    • 协定主要规定:
      • 石油特许权:苏联授予以日本三井、三菱财团为首的“北库页岛石油公司”在五个指定区域(总面积约1500公顷)为期45年的石油勘探和开采权。日本公司需支付租金和开采税。
      • 煤炭特许权:苏联授予日本公司(以北太平洋煤炭公司为主)在两个指定区域的开采权,期限同样为45年。
      • 法律地位:虽然特许区内日本企业拥有运营权,但苏联法律完全适用于这些区域,强调了苏联的主权。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日本最初希望的“治外法权”式特权。
      • 其他:规定了雇佣劳工(优先雇佣苏联公民)、设备进口、利润汇出等具体条款。
  4. 协定的影响与意义

    • 解决了撤军遗留问题:该协定是落实1925年《日苏基本条约》的关键一步,最终清除了两国关系正常化的主要障碍,使日本在获得实际经济利益后,完全结束了在北库页岛的军事存在。
    • 经济合作的典范:在1920年代苏联推行“新经济政策”、寻求与资本主义国家进行有限经济合作的背景下,该协定是当时规模最大的东西方特许权协议之一,为苏联偏远地区的资源开发引入了急需的外国资本和技术。
    • 相互战略需求的体现:对日本而言,获得了稳定的近海石油来源,增强了其能源安全。对苏联而言,既稳定了东部边境,又将日本的经济利益捆绑在遵守协定的基础上,暂时缓解了远东的军事压力。
    • 后续发展:协定签署后,日本企业投入了大量资金进行开发,尤其是在石油方面,北库页岛的石油在1930年代一度占日本进口石油的相当比例。然而,随着日本侵华战争扩大和日苏关系在1930年代末急剧恶化(如张鼓峰、诺门罕事件),该特许权的运营环境变得困难。最终,在1944年,日本为争取苏联在二战中保持中立,在《日苏中立条约》的延长谈判中,被迫放弃了《罗森-田中协定》规定的所有北库页岛特许权。
《罗森-田中协定》 协定背景:二十世纪二十年代苏联与日本在远东的关系 1917年俄国革命后,新生的苏维埃俄国与西方关系紧张。在远东,它与日本的关系尤为复杂。 日本曾参与协约国对苏俄的武装干涉(1918-1922年),并一度占领俄国远东部分地区及库页岛北部。 1922年干涉失败后,日本军队撤出西伯利亚大陆,但仍继续占领北库页岛(萨哈林岛北部),理由是1920年的“尼古拉耶夫斯克事件”(日侨被杀)。北库页岛的占领成为日苏关系正常化的主要障碍。 1925年,日苏经过谈判,签订了《日苏基本条约》(又称《北京条约》),建立了外交关系。条约规定,日本将从北库页岛撤军,但作为交换,苏联承诺给予日本在北库页岛的石油、煤炭等自然资源特许开采权。然而,条约仅规定了原则,具体特许权的细节(如区域、条件)留待后续谈判。 协定核心:围绕北库页岛特许权的具体谈判 《日苏基本条约》签订后,关于北库页岛特许权的具体谈判进展缓慢且艰难。双方在开采区域、期限、租金、税收、管辖权等问题上存在严重分歧。 谈判在莫斯科进行。日方主要代表是日本驻苏大使 田中芳男 ,苏方代表是外交人民委员部(外交部)官员、后任副外交人民委员的 格里戈里·罗森 。 谈判从1925年持续到1927年。日本希望获得尽可能大、条件尽可能优厚的特许权,以弥补从该地区撤军的“损失”,并确保稳定的石油供应(当时日本石油严重依赖进口)。苏联则希望在维护主权和经济利益的前提下,利用日本的技术和资本开发偏远地区,同时避免日本势力长期渗透。 协定内容与签订 经过多轮拉锯, 1927年12月14日 ,格里戈里·罗森与田中芳男在莫斯科签署了关于北库页岛石油和煤炭特许权的最终协定,即《罗森-田中协定》。 协定主要规定: 石油特许权 :苏联授予以日本三井、三菱财团为首的“北库页岛石油公司”在五个指定区域(总面积约1500公顷)为期45年的石油勘探和开采权。日本公司需支付租金和开采税。 煤炭特许权 :苏联授予日本公司(以北太平洋煤炭公司为主)在两个指定区域的开采权,期限同样为45年。 法律地位 :虽然特许区内日本企业拥有运营权,但苏联法律完全适用于这些区域,强调了苏联的主权。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日本最初希望的“治外法权”式特权。 其他 :规定了雇佣劳工(优先雇佣苏联公民)、设备进口、利润汇出等具体条款。 协定的影响与意义 解决了撤军遗留问题 :该协定是落实1925年《日苏基本条约》的关键一步,最终清除了两国关系正常化的主要障碍,使日本在获得实际经济利益后,完全结束了在北库页岛的军事存在。 经济合作的典范 :在1920年代苏联推行“新经济政策”、寻求与资本主义国家进行有限经济合作的背景下,该协定是当时规模最大的东西方特许权协议之一,为苏联偏远地区的资源开发引入了急需的外国资本和技术。 相互战略需求的体现 :对日本而言,获得了稳定的近海石油来源,增强了其能源安全。对苏联而言,既稳定了东部边境,又将日本的经济利益捆绑在遵守协定的基础上,暂时缓解了远东的军事压力。 后续发展 :协定签署后,日本企业投入了大量资金进行开发,尤其是在石油方面,北库页岛的石油在1930年代一度占日本进口石油的相当比例。然而,随着日本侵华战争扩大和日苏关系在1930年代末急剧恶化(如张鼓峰、诺门罕事件),该特许权的运营环境变得困难。最终,在1944年,日本为争取苏联在二战中保持中立,在《日苏中立条约》的延长谈判中,被迫放弃了《罗森-田中协定》规定的所有北库页岛特许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