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元时期的“买扑”制度》
第一步:理解“买扑”的字面含义与基本性质
“买扑”在宋元文献中是一个特定经济术语。“扑”有竞争、夺取之意,“买扑”字面即“竞价购买”。其核心是一种政府特许经营权的竞价承包制度。政府将某些可产生利润的公共服务或专卖项目,设定一个底价或期限,向社会公开招标,由出价最高或条件最优者承包,承包者按期向官府缴纳定额款项(“课利”),自负盈亏。它本质上是政府将部分经济职能“外包”给民间资本,以固定财政收入并转嫁经营风险。
第二步:追溯“买扑”制度的起源与宋代发展
“买扑”并非宋元首创,唐代已出现类似承包酒税的做法,但至宋代才系统化、广泛化。宋代商品经济活跃,政府财政压力增大,促使朝廷将大量资源性、服务性项目纳入买扑范围。北宋真宗、仁宗时期,买扑制度普遍推行。其主要承包对象包括:
- 酒、醋、茶、砚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权(如某地区酒坊的酿造售卖权)。
- 商税、关税的征收权(如某渡口、税场的征税权,承包人负责征收并上交定额税款)。
- 官田、矿冶、河泊、津渡的经营权。
- 政府采购项目(如“和买”绢帛,由商人承包募集)。
承包人须有资产担保,并找富户作“保人”,签订契约。承包期一般为一至三年,到期重新招标。
第三步:分析“买扑”制度的运作机制与利弊
运作流程大致为:官府公示标的(项目、年限、底价)→ 有意者投状申请并提交担保 → 公开竞价或磋商确定承包人 → 签订契约,承包人缴纳“抵当”(保证金)→ 承包期内自主经营,按期缴纳“课利钱” → 期满结算,亏损自担,盈利归己。
其优势对政府而言是稳定了部分财政收入,减少了直接经营的管理成本和风险;对民间而言,则为富商、豪民提供了获取垄断利润的合法渠道。
其弊端也很突出:
- 过度竞价:承包人为中标往往虚报高价,最终无力缴纳,导致“破家竭产”或逃亡,官府课利落空。
- 盘剥加剧:承包者为收回成本并盈利,往往对生产者、消费者或商人进行超经济剥削,导致酒价畸高、税卡滥征等,扰乱市场,民怨沸腾。
- 官商勾结:地方豪强常与官吏串通,操纵竞价,形成地方性垄断势力。
第四步:探讨元代“买扑”制度的延续与演变
元朝继承并发展了宋金的买扑制度,蒙古语中称之为“扑买”。其规模一度空前,最具代表性的是西域商人(斡脱)提出的**“扑买天下课税”。如太宗窝阔台时期,商人奥都剌合蛮曾企图以极高年额扑买中原大部分课税,虽因耶律楚材激烈反对未能全面实施,但反映了扑买在元初的盛行。元代买扑范围仍包括酒醋课、盐课、金银矿冶、河泊等。但与宋代相比,元代包税制色彩更浓**,且常与斡脱商业资本紧密结合,承包者多为有特权背景的色目商人,其对民众的剥削往往更为酷烈,成为元代社会矛盾的一个来源。同时,元代官府也加强了对买扑合同的监管,对违约处罚有详细规定。
第五步:总结“买扑”制度的历史意义
“买扑”制度是宋元时期政府与市场关系的一个缩影。它体现了国家财政对商品经济的深度利用,将市场机制(竞价)引入公共资源分配,具有一定进步性。但因其根本目的是确保财政榨取,而非促进经济健康发展,且缺乏有效监管,最终往往沦为官商分利、盘剥社会的工具。它反映了帝制时期,国家权力与商业资本结合时,难以克服的短期逐利倾向与社会公正之间的深刻矛盾。该制度在明清时期逐渐萎缩,部分功能被“商专卖”等制度取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