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隋唐时期的职田与公廨田》
第一步:基本概念与制度起源
职田与公廨田是隋唐时期重要的职官经济制度,属于“公田”范畴。职田,又称“职分田”,是按官员品级授予、以其地租收入作为俸禄补充的国有土地。公廨田,则是授予中央至地方各级官署(衙署)的国有土地,以其地租收入充作该官署的办公经费(如纸张、笔墨、伙食、差役雇佣等)和部分未入流胥吏的薪酬。这两种制度均起源于北魏至北朝的均田制体系,隋朝继承并系统化,唐朝进一步完善,成为国家财政与官员待遇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二步:具体管理与授予标准
制度的管理和授予均有严格规定。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官员或官署仅拥有一定期限的收益权。职田按官员散官品级(如正一品、从五品等)授予,数量有明确标准。例如,唐朝开元年间,京官一品授职田12顷,九品则为2顷;外州官品级相同但亩数略少。公廨田则按官署的级别和重要性授予,中央的省、寺、监及地方的府、州、县、镇、戍等均有相应份额。这些土地主要来源于国家掌握的无主荒地、籍没田等,不允许买卖。
第三步:经营与收益方式
官员和官署并不直接耕种这些土地。普遍做法是“出租”,承租者通常是当地的贫民、客户或无地农民,形成租佃关系。地租形态以实物租(粮食)为主,有时也折纳绢帛或货币。租额通常参照当地民间租佃惯例,但受国家约束,有“亩收六斗”之类的参考上限。地租收入,职田部分归官员个人支配,公廨田收入则纳入本衙门“小金库”(公廨本钱),由长官负责管理,用于公务开支。这是官员正式俸禄(禄米、俸料钱等)之外的重要经济来源。
第四步:制度的实际运作与弊病
在实际运作中,该制度产生了诸多弊病。首先,土地租佃给农民,增加了租佃者的负担,且官员常利用权势“抑配”(强制出租)或私自提高租额,成为变相盘剥。其次,官员离职需将职田移交下任,但常发生“侵占”、“转佃”难以交割的纠纷。再者,为追求更高收益,官员常选择将职田设置在土地肥沃或交通便利之处,导致“富者跨连阡陌,贫者无立锥之地”的现象加剧。最后,管理公廨田收入(公廨本钱)的官员常以此放贷取息,滋生腐败。
第五步:制度演变与衰落
随着均田制在唐中期以后逐渐瓦解,国家可供授予的公田日益减少,职田与公廨田制度的基础动摇。同时,货币经济发展,官员俸禄制度转向以货币俸料钱为主且不断调整增加,这两项田地的补充作用下降。唐朝中后期,职田的收益权有时被直接折算成钱物随俸发放(称“地子钱”),其实际土地形态名存实亡。公廨田的部分功能也逐渐被“税钱充俸”等财政拨款方式替代。至宋代,职田虽仍有遗存,但已非主流,公廨田则基本被更为规范的公用钱制度取代。这一制度的兴衰,反映了隋唐时期国家经济管理从实物形态向货币形态过渡的复杂历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