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汉时期的“贾市”与市场交易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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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市”的基本概念与场所
“贾市”在秦汉时期是商品交易活动的总称,也常特指进行这些交易的固定场所——“市”。国家高度重视对商业活动的管控,因此“市”并非随意形成,而是由政府在城市中特定区域(如“市里”)划设、建有围墙(“市墙”)的封闭空间。市门(“市门”)定时启闭,由专职官吏管理。典型如长安有东、西九市,地方郡县治所亦普遍设市。这种将商业活动限制在固定、封闭区域的做法,体现了“抑商”与“控市”相结合的管理思想。 -
市场管理的专职机构与官吏
秦汉朝廷对“贾市”实施严密的层级化管理。在中央,“大司农”(主要掌国家财政)与**“少府”(掌皇室财政)的部分属官涉及市税征收。但直接的市场行政管理,在中央主要由“内史”(后为京兆尹)负责京师诸市,在地方则由“市长”(如长安市长)或“市令”主管一市之政。市内具体事务则由一系列专职官吏执行,例如:“市啬夫”负责日常管理与纠纷调解;“市掾”协助处理具体事务;“监门市卒”负责守卫市门、稽查出入;还有“市丞”**等佐官。他们共同构成了市场管理的基层行政网络。 -
对交易主体与商品的管理
国家对进入市场交易的人和物均有严格规定。首先是**“市籍”管理:凡在市内拥有固定摊位、从事商业经营的商人,必须向官府登记,列入特殊的“市籍”。市籍商人社会地位低下,负担更重的赋税(如“市租”)和徭役,其子孙亦受诸多限制(如不得仕宦、名田)。其次是商品管理:禁止某些重要物资(如兵器、铁器、耕牛、官有器物等)非法入市交易。对流通商品的质量、规格有要求,如布帛须合幅宽、长度标准,禁止贩卖“不中程”的劣品。此外,对价格进行干预,通过“平贾”**(官方评定物价)制度来稳定市场。 -
交易过程管理与契约制度
具体的交易行为受到严密监督。重要交易,特别是涉及不动产(田宅)、牲畜、奴婢等大宗买卖,必须订立书面契约(“券书”或**“市券”),并经市官“验证”、加盖官印方才合法有效,这个过程称为“辄券”或“市券”。这既是保障税收(交易税),也是解决日后纠纷的法律凭证。日常小宗交易虽不一定立契,但也在市吏的监察之下。市场内有规定的交易区域划分,同类商品陈列于同一行列,称为“列”或“肆”**,便于管理和比较。 -
“贾市”的经济与社会功能
尽管受到严格管控,“贾市”仍是秦汉社会经济生活的核心环节之一。它不仅是各地农副产品(粮、畜、蔬果)、手工业品(陶器、铁器、漆器、布帛)的集散地,也是区域乃至国际贸易(通过丝绸之路与关市)的重要节点。“贾市”为城市居民和官府提供必需物资,是财政**“市租”**的重要来源。同时,它也是一个公共信息交流空间、民间技艺展示场所,甚至官方告示(如诏书、科令)也常在市门公布。因此,“贾市”在严格管制下,仍发挥着不可替代的经济枢纽与社会活动中心的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