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提存法》
字数 796 2025-12-23 01:32:10

《中华民国提存法》

  1. 《中华民国提存法》是民国时期规范提存制度的专项法律。首先需理解“提存”这一法律概念:指债务人因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或债权人下落不明等原因,导致债务难以履行时,将给付标的物(如金钱、有价证券或其他动产)提交给法定机关(法院或特定机构)保管,从而消灭债务、规避风险的法律行为。在民国法律体系中,提存是债之消灭的重要方式之一,与清偿、抵销等同列。

  2. 该法的立法背景与民法体系构建紧密相关。1929年至1931年,南京国民政府陆续颁布《中华民国民法》各编,确立了完整的民事权利与债的关系规则。然而,民法的实体规定需要相应的程序法配套才能有效运作。为确保债的履行安全,避免债务人因债权人的原因而持续承担风险,急需制定专门的提存程序法。在此背景下,国民政府立法院于1933年1月22日通过《中华民国提存法》,同年同年2月1日由国民政府公布施行。

  3. 该法主要内容结构清晰,共分七章,三十一条。第一章“总则”规定了提存的目的、管辖机关(通常为债务人清偿地或提存物所在地的地方法院)及提存所的组织。第二章“清偿提存”详细规定了因债权人之故(如拒绝受领、受领迟延、下落不明等)进行提存的要件、程序及效力,一经合法提存,债务即告消灭。第三章“担保提存”则规定了为担保特定目的(如诉讼担保、解除扣押担保等)而提存的程序。后续章节对提存之程序(如书状、提存物保管)、提存物之取回及处置等作了细致规定。

  4. 该法的历史作用与实践意义体现在多个层面。从法律体系看,它填补了程序法的空白,使《中华民国民法》中关于提存的规定得以具体操作,完善了民事实体法与程序法的衔接。从社会经济角度看,它降低了交易风险与债务履行成本,增强了经济活动的可预期性和安全性。其实施亦促进了司法(法院提存所)在民事活动中的公共服务职能。1949年后,此法在台湾地区经数次修订沿用至今,大陆地区现行的提存制度亦可见其历史影响痕迹。

《中华民国提存法》 《中华民国提存法》是民国时期规范提存制度的专项法律。首先需理解“提存”这一法律概念:指债务人因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或债权人下落不明等原因,导致债务难以履行时,将给付标的物(如金钱、有价证券或其他动产)提交给法定机关(法院或特定机构)保管,从而消灭债务、规避风险的法律行为。在民国法律体系中,提存是债之消灭的重要方式之一,与清偿、抵销等同列。 该法的立法背景与民法体系构建紧密相关。1929年至1931年,南京国民政府陆续颁布《中华民国民法》各编,确立了完整的民事权利与债的关系规则。然而,民法的实体规定需要相应的程序法配套才能有效运作。为确保债的履行安全,避免债务人因债权人的原因而持续承担风险,急需制定专门的提存程序法。在此背景下,国民政府立法院于1933年1月22日通过《中华民国提存法》,同年同年2月1日由国民政府公布施行。 该法主要内容结构清晰,共分七章,三十一条。第一章“总则”规定了提存的目的、管辖机关(通常为债务人清偿地或提存物所在地的地方法院)及提存所的组织。第二章“清偿提存”详细规定了因债权人之故(如拒绝受领、受领迟延、下落不明等)进行提存的要件、程序及效力,一经合法提存,债务即告消灭。第三章“担保提存”则规定了为担保特定目的(如诉讼担保、解除扣押担保等)而提存的程序。后续章节对提存之程序(如书状、提存物保管)、提存物之取回及处置等作了细致规定。 该法的历史作用与实践意义体现在多个层面。从法律体系看,它填补了程序法的空白,使《中华民国民法》中关于提存的规定得以具体操作,完善了民事实体法与程序法的衔接。从社会经济角度看,它降低了交易风险与债务履行成本,增强了经济活动的可预期性和安全性。其实施亦促进了司法(法院提存所)在民事活动中的公共服务职能。1949年后,此法在台湾地区经数次修订沿用至今,大陆地区现行的提存制度亦可见其历史影响痕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