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翰·罗尔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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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定位:约翰·罗尔斯是20世纪最具影响力的美国政治哲学家和伦理学家之一。他于1971年出版的著作《正义论》,被公认为复兴了西方规范政治哲学,即在“价值中立”的实证主义和分析哲学盛行之后,重新将“何为良善、公正的社会”这一根本问题置于哲学探讨的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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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问题意识:罗尔斯理论旨在回答一个核心问题:在一个自由、民主且存在合理分歧的现代多元社会里,社会基本制度(宪法、经济结构、法律体系等)的公正原则应当是什么?他反对功利主义(即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认为功利主义可能为了总体利益而牺牲少数人的基本自由与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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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证的起点:“原初状态”与“无知之幕”:为了推导出公正的原则,罗尔斯设计了一个思想实验——“原初状态”。在这个假设场景中,一群理性、自由、平等的立约者聚集在一起,共同为社会选择基本的正义原则。关键在于,他们被置于一道“无知之幕”之后:每个人都不知道自己在未来社会中的具体身份,如阶级、财富、天赋、性别、种族、宗教信仰或个人的人生计划。这种设计旨在确保选择原则时无人能为自己谋取特殊利益,从而保证选择的公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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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条正义原则及其词典式次序:罗尔斯认为,在原初状态下,人们会选择两条正义原则,并按优先次序排列:
- 第一原则(最大均等自由原则):每个人都拥有平等的权利,享有一套最广泛、与所有人同样自由体系相容的基本自由(如政治自由、言论自由、良心自由、人身自由等)。此原则优先于社会和经济利益的考量。
- 第二原则:处理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它包含两部分:
- 公平的机会平等原则:在公平的机会均等条件下,职务和地位向所有人开放。这意味着不仅要消除形式上的歧视,还要通过教育等措施,尽力消除社会偶然因素(如出身家庭)对个人前景的影响。
- 差异原则: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如财富、收入、权力的差异)只有在其结果能“最有利于那些最不利的社会成员”时,才是被允许的。这并非要求绝对平均,而是允许不平等作为一种激励存在,但前提是这种不平等必须最有利于提升社会中最弱势群体的长远期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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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的深远影响与批评:《正义论》引发了哲学、法学、经济学、政治学等领域的广泛讨论。它为社会民主福利国家提供了有力的哲学辩护,也成为了自由主义内部(平等自由主义 vs. 自由至上主义)争论的焦点。主要的批评包括:来自自由至上主义(如罗伯特·诺齐克)的批评,认为差异原则侵犯了个人权利和自由;来自社群主义(如迈克尔·桑德尔)的批评,认为其“无知之幕”下的自我概念过于抽象,脱离了具体的历史、文化和社群纽带;以及来自女权主义等视角对其中立性和普遍性的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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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期发展:《政治自由主义》:为回应多元社会的稳定如何可能的问题,罗尔斯在后来的《政治自由主义》中修正了自己的理论。他提出,正义原则不应被表述为一种全面的道德、宗教或哲学学说,而应是一种独立的“政治性”正义观念。它旨在为持有不同且互不相容的“全面性学说”的公民,提供一个重叠共识的基础,从而确保社会的公正与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