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时期的“优免”制度与徭役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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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首先从“徭役”的概念开始。在明清时期,国家除征收田赋(土地税)外,还征发民众无偿承担各种劳务,称为“徭役”或“力役”。这包括为官府修建城池、道路、水利工程,运输物资(如漕粮),以及在地方衙门充当差役(如门子、库子、皂隶等)。徭役是普通民户一项极为沉重的负担,常常需要离家服役,影响家庭生产,且胥吏在摊派时往往上下其手,滋扰甚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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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普遍的徭役负担,社会中的特权阶层享有免除部分或全部徭役的特权,这就是“优免”制度。其核心原则是“论品免粮”,即根据个人身份(主要是官品和功名)的高低,减免其家庭应承担的徭役或对应的折银数额。明朝初期规定,官员之家根据品级可“免粮”若干石,“免丁”若干名。这里的“粮”和“丁”是徭役折银摊派的计算单位。获得生员(秀才)以上功名的士人,也能享受一定程度的徭役优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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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免制度的本意是优待士大夫,使其专注于学业和公务,维护统治阶层利益。然而,在实际运作中,它产生了巨大的社会和经济漏洞。享有优免特权的士绅(官员、举人、生员)家族,常利用特权进行“投献”或“诡寄”。具体来说,无特权的小民为了逃避徭役,将自己的田地虚假地过户或“投献”给士绅名下,自身则成为其佃户。士绅坐收“投献”的好处(如额外的地租或酬谢),并利用自己的优免额度为这些本不属于自己的田地“免税免役”。这种行为导致国家可征发徭役的“丁”和“粮”大量流失,剩余负担被转嫁给无权无势的平民,加剧了社会不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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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应对优免泛滥带来的财政流失与社会矛盾,明朝中后期进行了多次改革尝试。核心思路是限制优免额度,并将徭役货币化。著名的“一条鞭法”改革(嘉靖至万历年间推行)正是将原有的各种徭役折合成银两,摊入田亩,与田赋一并征收。这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力役的直接征发,也意在削减人丁因素,使有田者(包括部分士绅的田产)承担更多负担。但“一条鞭法”并未彻底废除优免,士绅仍可优免部分“丁银”,且在执行中,他们常通过操纵田亩丈量、税率等方式,继续转嫁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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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基本沿袭了明朝的优免制度,但进行了更严格的规范和限制。清初,朝廷明确规定了各级官员和士人优免丁银的具体数额,并试图清理“投献”与“诡寄”。随着“摊丁入亩”政策的全面推行(雍正年间),丁银(即人头税性质的徭役代金)被彻底摊入地亩,统一按田亩征收。理论上,拥有土地就要承担相应的赋役银,这大大削弱了基于人身的徭役优免的实际意义。优免特权更多地转向了免除“杂差”(即法定正赋、正役之外的临时性摊派)和礼仪性、社会性的特权(如见官不跪、不受刑讯等)。优免制度从此从一种影响国家核心财政徭役的制度,逐渐演变为一种象征社会地位的身份特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