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汉时期的斗兽演艺与娱乐风尚
第一步:斗兽活动的起源与早期形态
斗兽作为一种娱乐活动,并非始自秦汉。其源头可追溯至上古的狩猎活动与勇力展示。先秦时期,贵族田猎既是军事演习,也是获取野兽以供观赏或角斗的途径。在宫廷苑囿中圈养猛兽(如虎、熊、兕)并驱使人与之搏斗,以彰显统治者的权威和征服自然的力量,这一做法在战国时期已现端倪。例如,战国策士常以“搏虎”“刺虎”比喻勇士。秦统一后,将六国宫苑珍奇集中于咸阳,其中当包括各类猛兽,为大规模的宫廷角抵、斗兽活动提供了物质基础。这一时期,斗兽更多是零星的、带有仪式性或个人勇力证明性质的活动。
第二步:汉代斗兽演艺的制度化与场所固定
汉代是斗兽演艺走向制度化和常态化的关键时期。其核心场所是皇家苑囿,尤以上林苑为最。上林苑规模宏大,其中设有专门的兽圈(或称“圈”),如虎圈、狮子圈、彘圈等,用于饲养和展示猛兽。这些兽圈不仅是仓储式兽栏,其旁常建有观楼(如汉武帝时建的“观”),供皇帝及贵族登临观看斗兽表演。此外,未央宫中有“兽圈九彘台”,长安城内有“熊馆”,皆属专门的斗兽场地。管理这些猛兽和表演的机构,可能隶属于少府或水衡都尉下设的官署(如上林苑令、钧盾令等),有专门的“圈人”负责饲养和调驯。这表明斗兽已成为宫廷娱乐的一项常设项目。
第三步:斗兽的表演形式与参与者
汉代斗兽表演形式多样,主要有三类:
- 兽与兽斗:驱使不同猛兽相互搏杀,如虎与兕斗、熊与狮斗等,纯为观赏猛兽的凶暴与力量。
- 人与兽斗:这是最具观赏性和残酷性的核心形式。参与者主要有:
- 勇士/力士:招募或选拔的专职斗兽者,称为“材官”、“猛士”或“伥”(字或从人从兽)。他们可能使用兵器(如戟、矛、剑、戈)或徒手与兽搏斗。史载汉武帝时,有勇士“期门”武士参与斗兽。
- 刑徒/罪囚:将斗兽作为一种死刑或严惩方式。《汉书·刑法志》载有“投之豺虎”的说法,虽非法定常刑,但文献与汉画像石中常见罪人被缚或驱入兽圈的场景,体现了其作为惩戒与娱乐结合的一面。
- 胡人:来自西域或南方异域的俘虏或艺人,因其“勇健”或“异貌”而被用于斗兽表演,以满足猎奇心理。
- 驯兽与戏兽:包含一定的驯化表演,如“弄蛇”、“舞象”、“耍虎”等,相对温和,但非主流。
第四步:斗兽演艺的社会文化意涵
斗兽在汉代不仅是一种娱乐,更承载着多重文化政治象征:
- 皇权与威德的展示:皇帝拥有并支配最稀有、最凶猛的野兽,并组织大规模斗兽表演,象征着其对四海珍奇、自然力量的掌控,是“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的直观体现。招待外国使臣观看斗兽,亦是国力与威严的示威。
- 尚武精神的延续:在相对和平时期,斗兽提供了展示勇力、胆魄的舞台,与当时的“重气轻生”、“慕侠尚勇”的社会风气相契合,是对古代尚武传统的一种仪式化继承。
- 祥瑞与辟邪观念:某些猛兽(如狮子、白虎)被视为祥瑞或具有辟邪功能。斗兽或驯兽表演,可能与祈求祥瑞、祛除不祥的原始宗教心理有关。
- 残酷娱乐的消费:斗兽的残酷性与刺激性,满足了上层社会乃至部分民众的猎奇与感官刺激需求,是当时社会娱乐消费水平与审美倾向的一个侧面。
第五步:文献与实物证据
关于秦汉斗兽的记载散见于史书:
- 《史记·酷吏列传》载,中尉(执金吾)主管“圈”事。
- 《汉书·外戚传》提到汉元帝“幸虎圈斗兽”。
- 《汉书·李广传》附李禹事,提及“侵陵”贵族子弟,被“下之”与虎搏斗。
- 《汉旧仪》记载上林苑中有“虎圈”、“彘圈”及观楼。
- 汉赋中亦有描述,如司马相如《上林赋》有“生貔豹,搏豺狼,手熊罴,足野羊”的描写,虽文学夸张,但反映了现实背景。
最重要的实物证据来自汉代画像石、画像砖及壁画。山东、河南、江苏、陕西等地出土的汉画像中,多有“刺虎”、“搏熊”、“斗牛”、“驯象”等生动场景,常伴有持戟或徒手的斗兽者,以及高坐观楼上的贵族,直观再现了斗兽表演的现场。
第六步:流变与衰落
东汉以降,随着儒家思想的进一步浸润,对这类残酷娱乐的批评增多(如孔融曾反对斗虎),斗兽活动的规模与频率可能有所下降。但作为一种宫廷与民间都可能存在的娱乐形式,其并未完全消失,在后续朝代(如魏晋、唐代)仍时有记载,但逐渐与杂技、马戏(百戏)融合,或转变为更侧重驯兽的表演。秦汉时期的斗兽演艺,是其从早期狩猎仪式向制度化宫廷娱乐发展的高峰阶段,深刻反映了那个时代的社会风尚、权力结构与文化心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