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汉时期的“读鞫”与判决宣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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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与字义基础:“读鞫”是秦汉司法程序中的关键环节。“鞫”(音jū,又或作“鞫”)在司法语境中,指案件审理完毕后,对犯罪事实、证据及性质进行审查和最终确认的文书或行为,可理解为“断案”、“判决”或“案卷结论”。“读鞫”,即向被判决的当事人当众宣读判决文书。这一程序标志着案件实体审理的终结,是司法权力对个案做出权威性裁定的公开宣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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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源流与法律依据:读鞫制度源于周代“读书则用法”的传统,在秦律中已有雏形。至汉代,随着诉讼制度的完善,读鞫成为法定必经程序。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具律》中有明确规定:“罪人狱已决,自以罪不当,欲乞鞫者,许之。”这里的“狱已决”,即指经过“读鞫”程序宣告判决之后。这表明,读鞫是启动后续“乞鞫”(上诉)程序的前提。没有经过正式的判决宣告,当事人便无法行使上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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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程序与执行场景:读鞫通常在官府(如县廷)的特定场所进行,由负责审判的官员(如县令、丞或狱吏)主持。官员会召集案件当事人(特别是被告)、相关证人以及可能在场的吏员,当众清晰宣读“鞫”文书。文书内容应包括:案犯姓名、身份、所犯罪行(依律令条款)、犯罪事实的认定、以及最终判决的刑罚(如“黥为城旦”、“罚金四两”等)。宣读过程庄重严肃,旨在确保当事人明确知晓判决结果,体现司法的公开性与威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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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功能与法律意义:
- 司法公开与威慑:公开宣读判决,将司法结果公示于众,既是对犯罪者的正式惩处宣告,也对旁观者产生法律教育和威慑作用。
- 当事人权利保障的起点:它是告知当事人裁判结果的法定方式,是保障其知情权的体现。只有知晓判决,当事人才能判断是否服判,从而决定是否行使“乞鞫”权。这是秦汉司法体系中程序正义的重要一环。
- 区分审理与判决的节点:读鞫清晰地划分了“鞫狱”(审理查明事实)和“论当”(量刑判决)之后的宣告阶段。它意味着法庭调查和辩论的结束,案件进入执行或上诉的新阶段。
- 文书行政的体现:宣读的“鞫”文书是严格依照案卷记录进行的,反映了秦汉司法“以文书治天下”的特点,强调一切裁断须有文书依据,防止口说无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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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相关制度的联动:
- 与“乞鞫”的衔接:如前所述,读鞫是乞鞫(上诉复审)的必经前置程序。当事人若不服,须在判决宣读后的一定时期内(汉代通常为三个月)提出乞鞫。
- 与“执行”的关系:对于不上诉或上诉被驳回的案件,读鞫后即进入刑罚执行阶段。例如,判处徒刑者,在读鞫后便会由狱吏或司空押送服劳役。
- 与“谳疑”的区别:“读鞫”针对的是已作出判决的普通案件,而“谳疑”是指下级官府对疑难案件无法判决,向上级请示,两者处于不同的诉讼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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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演变与影响:秦汉确立的读鞫制度,奠定了中国古代司法程序中判决宣告制度的基础。后世如唐代的“宣读犯状”、明清的“读律鸣金”等当众宣告判决的程序,皆与其一脉相承。它体现了古代司法在追求实体惩罚的同时,也逐渐形成了一套注重程序、保障基本诉讼权利(如知情权、上诉权)的制度框架,是中国法制史上不可或缺的一环。通过对出土简牍中司法文书案例(如《奏谳书》)的研究,我们可以复原读鞫在具体案件中的实际应用,深化对秦汉司法运作实态的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