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元时期的“省耗”与“加耗”制度
字数 1368 2025-12-26 10:48:43
宋元时期的“省耗”与“加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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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的基本定义:首先,“省耗”与“加耗”是宋元时期,特别是宋代,在田赋(以粮食等实物为主)征收过程中,为解决粮食在征收、运输、储存环节的自然损耗和额外费用,而向纳税民户额外加征的附加税名目。简单说,就是官府在法定正税税额之外,以弥补损耗为名,额外多收的部分。“省耗”之名较早出现,“加耗”则是更为通用的称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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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的来源与初期形态:这一做法并非宋元独创,其源头可追溯至唐五代。当时官府收纳粮赋时,宣称粮食在晾晒、仓储过程中会有“雀鼠耗”,在运输过程中有“舟车耗”,因此需要预先多收一部分以填补这些“合理”亏空。例如,后唐时期曾明令规定,每纳田赋一斛(十斗),需加收二斗作为“省耗”。这实质上是在正税之外,增加了20%的额外税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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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的具体实施与演变:宋代继承了这一制度,并在全国普遍推行,但征收比率、名目和方式因时因地差异巨大。
- 比率与名目:加耗的比率并无全国统一标准,地方官吏往往自行其是。有每石加耗一斗、二斗的,也有高达正税五六成甚至等额的。除了一般性的“加耗”外,还衍生出诸如“仓耗”、“官耗”、“正耗”、“脚耗”(补贴运输费用)等诸多具体名目。
- 区域特点:在江南等粮食主产区和重要漕运起点地区,因上供中央的漕粮数量巨大,运输路程长、环节多,加耗问题尤为突出和沉重,成为当地百姓的重大负担。
- 性质异化:加耗本意是弥补实际损耗,但实践中逐渐演变成地方官府弥补办公经费不足、甚至官吏中饱私囊的重要手段。多征收的耗粮,一部分确实用于覆盖实际成本,但很大一部分转化为了地方的“羡余”(财政盈余)或落入私人腰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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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代的发展与“附加税化”:元代的赋税制度深受宋金影响,“加耗”被全盘继承并进一步制度化、复杂化。
- 与货币税结合:元代部分田赋折征钱钞(“折钞”),加耗也随之折钱,称为“柴薪钱”等,成为纯粹的货币附加税。
- 比率居高不下:元代的加耗比率通常也很高,地方政府借此弥补财政缺口的现象非常普遍。它常与“鼠耗”、“分例”等名目结合,在粮食从农户到官仓、再到中央仓库的每一个流转环节重复加征,导致民户实际负担数倍于正税。
- 成为财政工具:加耗在元代几乎完全脱离了其补偿实际损耗的原始名义,固化成为一项重要的、近乎常规的财政增收工具和地方经费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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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的影响与评价:
- 加重百姓负担:“省耗”与“加耗”制度最直接、最严重的后果是极大地加重了纳税农户的负担。正税有定额,而附加的耗米往往无定数,且征收过程缺乏透明度和有效监督,为官吏盘剥打开了方便之门,所谓“耗外之耗,层出不穷”。
- 腐蚀吏治与财政:这项制度为地方官吏提供了合法的“寻租”空间,助长了腐败。同时,它使得国家正式税收制度(两税法等)的严肃性被破坏,中央财政对地方的实际汲取能力变得模糊不清。
- 反映财政困境:该制度的长期存在和泛滥,也深刻反映了宋元时期,特别是中央集权财政体制下,地方政府正式财权与事权不匹配的困境。地方政府不得不通过这类非正式、但已成惯例的附加税来维持运转和执行政务,暴露了当时国家财政制度的内在缺陷。
总而言之,宋元时期的“省耗”与“加耗”制度,是一项从弥补实际损耗出发,最终演变为体系化、沉重且弊端丛生的附加税制度,它是透视宋元时期田赋征收实态、央地财政关系以及底层民众赋税痛苦的一个重要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