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1832年议会改革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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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的社会与政治背景:18世纪末至19世纪初,英国工业革命迅猛发展,人口分布和经济结构发生巨变。新兴工业城市如曼彻斯特、伯明翰人口激增,但在议会下院中没有或仅有极少席位。反之,许多因历史原因拥有议席的“衰败选区”(Rotten Boroughs,人口稀少甚至无人居住却仍保有议席)被贵族地主控制,其议席可被买卖或用作政治酬庸。这种与时代脱节的选举制度导致工业资产阶级和广大城市中产阶级被排除在政治权力之外,腐败盛行,要求改革的呼声日益高涨。此外,法国大革命的思想冲击和国内持续的经济社会动荡(如卢德运动)也使统治阶层中的有识之士意识到,有限的改革对于维系社会稳定和制度存续是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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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的政治博弈过程:改革主张由新兴工业利益集团和激进派推动,在辉格党(Whigs)内获得主要支持,而托利党(Tories)多持反对态度。1830年,主张改革的辉格党领袖格雷伯爵组阁,并于1831年提出改革法案。法案在下院通过后,遭保守势力占优的上院否决,引发全国性抗议浪潮,甚至出现骚乱。格雷内阁辞职后,威灵顿公爵未能组阁,国王威廉四世被迫召回格雷。格雷要求国王承诺在必要时册封足够数量的新贵族以压倒上院反对派。面临君主威胁的上院最终妥协,法案于1832年6月获得御准,成为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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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案的核心内容:1832年改革法(又称《大改革法》)主要包括三方面。第一,席位重新分配:剥夺56个人口不足2000的“衰败选区”的下院议席,将其中的31个席位分配给新兴工业城市和人口众多的郡。第二,选举权扩大:在郡选区,年收入40先令以上的自由持有农(Freeholder)原有选举权不变,新增了年收入10镑以上的公簿持有农(Copyholder)和长期佃农(Leaseholder)。在城市选区( Boroughs),统一规定拥有年价值10镑以上房产的户主获得选举权。第三,规范选举程序:如选民登记制度,以减少舞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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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的直接结果与局限性:改革使英格兰和威尔士的选民人数从约43.5万增加至约65.2万,增长约50%,但占成年人口比例仍仅为约七分之一。工业资产阶级和部分中产阶级获得了政治代表权,但广大工人阶级、农业劳动者和所有妇女仍被排除在外。议席的重新分配削弱了土地贵族对下院的绝对控制,增强了工业地区和城市的话语权。然而,选举权仍与财产严格挂钩,且选区划分仍不均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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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远的历史影响:1832年改革法迈出了英国议会民主化进程的关键第一步,确立了通过和平、立法方式对政治制度进行渐进调整的模式。它打破了旧的选举制度不可改革的迷信,开创了通过立法重新分配政治权力的先例。法案通过后,辉格党(后逐渐演变为自由党)和托利党(后演变为保守党)为争夺新选民,被迫向更具组织性的现代政党转变。更重要的是,它为未来进一步的民主改革(如1867年、1884年改革法)铺平了道路,开启了维多利亚时代一系列社会、经济改革(如济贫法修正案、工厂立法)的序幕,标志着英国政治权力从土地贵族向工业资产阶级转移的漫长进程正式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