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世纪晚期的慈善实践与济贫制度
字数 579 2025-11-19 06:02:04
中世纪晚期的慈善实践与济贫制度
-
中世纪晚期(约14-15世纪)的慈善实践根植于宗教观念。基督教教义将“施舍”视为拯救灵魂的重要途径,富人通过捐赠换取祈祷和救赎。修道院是慈善核心机构,定期向穷人分发食物衣物,并为朝圣者提供庇护。这种慈善具有临时性、局部性特点,尚未形成系统化救济体系。
-
14世纪中叶黑死病爆发导致劳动力短缺,引发社会经济结构变革。大量农民涌入城市,失去传统社区支持的流动贫民成为新社会问题。同时宗教改革前教会权威受到质疑,世俗政权开始介入贫困管理。英国1349年颁布《劳工法令》,禁止对有劳动能力者施舍,首次将贫民划分为“值得救济”与“不值得救济”两类。
-
16世纪欧洲出现制度化济贫改革。1522年纽伦堡建立中央济贫基金,统一管理慈善捐款并普查贫困人口。1526年伊普尔市实施“共同钱箱”制度,由市政官员评估申请者需求。最关键的是英国《1601年济贫法》,确立三大原则:按教区征税作为济贫基金、本地居民优先救济、强制有劳动能力者参加工作。该体系成为西方现代福利制度的雏形。
-
慈善形式从宗教性向世俗化演变。商人行会建立互助基金保障成员生活,伦敦商人托马斯·格勒善创办皇家交易所时专设商铺租金用于济贫。同时出现“慈善信托”新型模式,捐赠人通过法律文书规定资金具体用途,如设立免费学校、救济特定职业群体等,标志着慈善从灵魂救赎工具转向社会改革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