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渔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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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背景与目的
在民国时期,渔业是沿海、沿江地区重要的经济产业。随着近代化进程,传统渔帮、渔行等组织形式已难以适应渔业资源管理、技术推广、权益维护及国际贸易竞争的需要。国民政府为“发展渔业,改善渔民生活,并谋渔村之建设”,借鉴日本等国的渔业协同组合经验,决定以立法形式建立统一的渔民组织。此法旨在将分散的渔民纳入法定社团,通过组织化促进生产合作、技术改良、销售协调,并作为政府与渔民之间的中介,推行渔业政策。 -
主要立法过程与颁布
该法由国民政府实业部(后改组为农林部)牵头起草,经立法院审议通过。其立法过程伴随着对渔业现状的调查与各方利益的协调。最终,《中华民国渔会法》于1929年(民国十八年)11月11日由国民政府正式公布施行,成为规范渔会组织与活动的根本法律。后续曾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过修订,以适应战时及战后渔业管理的需要。 -
核心内容与组织架构
该法详细规定了渔会的性质、任务、组织与运作:- 性质:渔会为法人团体,是职业团体的一种,非以营利为目的。
- 会员:分为正式会员(直接从事渔业的渔民)与赞助会员(从事与渔业相关事业者,如制冰、制网、运输业者),明确了会员的权利与义务。
- 层级与设立:渔会分为区渔会(在重要渔区设立)和省(市)渔会。区渔会为基本单位,由同一区域内一定数量的渔民发起组织;省(市)渔会则由该区域内各区渔会联合组成。
- 任务:包括指导并改进渔业生产与技术;办理渔业共同购买、贩卖、仓储、加工;兴办渔业金融、保险及互助事业;调解渔业纠纷;倡导渔村文化与福利事业;接受政府或团体委托办理渔业调查、统计及资源保护等事项。
- 内部机构:渔会设会员大会为最高权力机关,选举产生理事会(执行机构)和监事会(监察机构)。理事会下设总干事及各类专门委员会,处理具体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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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运作与功能
在法律推动下,沿海及主要淡水渔区逐步建立了各级渔会。渔会成为国民政府推行渔业政策(如发放渔贷、推广新式渔具、组织渔业合作社)的关键执行渠道。在抗战时期,渔会协助政府进行渔业统制、船舶管制、情报传递及战时动员。战后,则在渔业复员、接受敌伪渔业资产分配、争取国际渔业权益等方面发挥作用。然而,在实际运作中,渔会常受地方势力、渔霸或地方行政部门的影响,其民主性和为基层渔民服务的效果参差不齐。 -
历史意义与局限
《渔会法》的颁布标志着中国传统渔民组织向近代法人社团的转型尝试,是国家力量介入并试图规范化管理基层社会经济的一种体现。它构建了一个从中央到地方的渔业管理组织体系,促进了渔业资源的调查统计和部分技术的改良。但其局限也很明显:法律设计与复杂的地方社会现实(如地域矛盾、宗族势力、贫富分化)存在脱节;政府更多将其视为管控和汲取资源的工具,而非纯粹的服务性组织;战乱频仍也严重制约了其建设性功能的发挥。尽管如此,它仍是研究民国时期国家与社会关系、产业政策及基层社会组织现代化的重要法律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