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汉时期的“定杀”与特殊死刑执行
我们先来理解“定杀”这个死刑执行方式的核心概念。“定杀”是秦汉时期一种针对特定身份或罪行的、较为罕见的死刑方式。其字面意义可理解为“固定处决”或“沉水处决”(“定”有固定、沉没之意,“杀”即处死),但具体执行形式在秦汉不同阶段和语境下有所演变。下面我将逐步解析其源流、适用对象、执行方式、法律意义以及与当时法律思想的关联。
第一步:起源与法律文本中的最早记载。“定杀”作为一种法定刑罚,最早明确出现于秦代法律文献中。在出土的睡虎地秦墓竹简《法律答问》中有直接记载:“‘疠者有罪,定杀。’定杀何如?生定杀水中之谓也。或曰生埋,生埋之异事也。” 这段话是司法官员对律文的解释。它明确指出:对患有“疠”(麻风病)的罪犯,判处“定杀”。解释者进一步说明,“定杀”就是活着投入水中淹死。也有人(可能指其他法律流派或旧例)说“生埋”(活埋),但解释者强调“生埋”是另一回事(“异事”),不属于“定杀”。这表明秦律中的“定杀”特指沉水处死,且主要适用于特定罪行的“疠者”(麻风病人)。
第二步:适用对象与立法意图。秦律规定对患麻风病的罪犯处以“定杀”,有其特定的社会与法律考量。麻风病在古代被视为恶疾、天刑,具有传染性,且因外貌损毁常被社会恐惧和排斥。从法律角度:第一,隔离与消灭传染源:将患病罪犯沉水处死,是一种极端但有效的物理隔离方式,旨在防止疾病在监狱或刑徒群体中传播。第二,身份与刑罚的特殊对应:秦律以严苛和细致著称,会根据罪犯的身份、身体状况(如身高、年龄、疾病)调整刑罚。“疠者”因其特殊的身体状况,可能无法正常服劳役(如城旦舂),且其存在本身被视为对社会秩序的威胁,故采用极刑。第三,对特定犯罪的加重处罚:《法律答问》另一简提到:“甲有完城旦罪,未断,今甲疠,问甲何以论?当迁疠所处之;或曰当迁迁所定杀。”意思是,如果某人已犯应判“完城旦”(一种徒刑)的罪,尚未判决时得了麻风病,应如何处置?一种意见是流放到麻风病隔离区;另一种意见则是流放到隔离区后执行“定杀”。这显示对于已犯罪的“疠者”,法律倾向于最终处死,体现了对病患罪犯的严厉态度。
第三步:汉代的发展与演变。汉代继承秦制,但刑罚体系有所改革,趋向“仁政”和规范化。“定杀”在传世汉代文献中直接记载较少,但通过出土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及相关司法案例,可窥其演变。首先,可能扩大适用对象:有学者认为,汉代“定杀”可能不仅限于麻风病患者,或扩展至其他被认为危害极大的特殊罪犯,但缺乏直接律文证实。其次,执行方式可能规范化:汉代死刑主流方式为弃市、腰斩、枭首等,“定杀”作为一种特殊方式,其执行应有特定程序和场所(如固定水域),由专门官吏监督,以体现国家刑罚的严肃性。最后,与“沉渊”的关系:后世史书提及汉代有“沉渊”之刑(如将犯罪诸侯王、后妃投入河中),这可能与秦的“定杀”有渊源关系,但“沉渊”更多是政治性惩罚,不完全等同于针对病患的法定“定杀”。
第四步:法律思想与文化背景。“定杀”的出现与秦汉时期的法律思想和疾病观念紧密相连。在思想层面:法家“重刑止奸”思想影响下,对特殊威胁(如传染病人犯罪)采取极端消除手段,符合其功利主义逻辑。同时,这也体现了法律对“非常之罪”与“非常之人”的特殊处理原则。在文化层面:古代对麻风等恶疾充满恐惧,常将其与道德污点、上天惩罚关联(《黄帝内经》等医书也有相关病因论述)。将“疠者”定罪并处死,暗含了社会集体意识中对不洁与危险的排斥,法律成为执行这种排斥的正式工具。
第五步:比较视野与历史地位。将“定杀”置于秦汉刑罚体系中考量:它不属于主流死刑(如枭首、腰斩、弃市),而是针对特殊主体的附加刑或替代刑。其独特性在于:1. 对象特定性:主要针对患恶疾的罪犯;2. 执行方式独特性:沉水,区别于其他肉体刑或公开处决;3. 预防性色彩浓厚:更多出于公共卫生和社会恐惧的预防,而非单纯报复犯罪。随着汉代医学认知进步(如《武威医简》对疾病的认识)和儒家“恤刑”思想影响,这种针对病患的极端刑罚可能在实践中逐渐减少或转化(如改为终身隔离)。但其作为早期法律应对特殊社会风险的案例,展现了秦汉法律细致甚至残酷的一面。
总结:“定杀”是秦汉法律中一个具有鲜明时代特征的死刑执行方式。它起源于秦,作为对患有麻风病罪犯的法定处决方式(生沉于水),核心目的是隔离传染源和消除社会威胁。汉代可能有所沿袭与演变。这一制度深刻反映了当时法律与医学认知、社会恐惧、法家重刑思想的交织,是研究秦汉特殊刑罚、疾病观念与社会控制的重要切入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