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务部”
字数 1304 2025-12-26 21:26:04

“外务部”

晚清时期,国家机构变革中,设立“外务部”是一个标志性事件,它取代了旧有的总理各国事务衙门,成为专职处理对外交涉的中央行政机构。

第一步:设立背景与直接动因
“外务部”的设立直接源于《辛丑条约》的强制性规定。1901年(光绪二十七年)签订的《辛丑条约》第十二款规定:“将总理各国事务衙门,按照诸国酌定,改为外务部,班列六部之前。”这并非清廷主动的改革,而是列强为便于更高效、更“规范”地与清政府打交道而提出的要求。列强认为,总理衙门作为临时性、由官员兼差的机构,职权分散、效率低下且不够正式,希望将其改组为一个常设的、职权专一的现代外交部门。

第二步:正式设立与机构特点
根据条约规定,清廷于1901年7月24日(光绪二十七年六月初九)发布上谕,宣布将总理衙门改为外务部。其核心特点包括:

  1. 班列六部之首:明确了其在新中央行政体系中的首要地位,反映了对外交事务的被迫重视。
  2. 首长负责制:设总理亲王一人(首任为庆亲王奕劻),会办尚书一人(首任为王文韶),尚书一人(首任为瞿鸿禨),下设左右侍郎等职。与过去总理衙门大臣多头并立、轮流值班不同,外务部领导体系更清晰。
  3. 职官专业化:要求部内官员专任,改变了过去总理衙门大臣多由其他衙门官员兼任的局面,意在培养专业外交人才。下设和(翻译)、会(礼宾)、考工(实业、工程、交通)、榷算(关税、贷款、邮电)等四司一厅(司务厅),分工更为细化。
  4. 经费保障:有专门的办公经费,改变了总理衙门经费长期紧张、依赖海关拨款的窘境。

第三步:职能与主要活动
外务部继承了总理衙门的全部外交职能,并有所扩展,主要包括:

  1. 条约交涉与执行:负责与列强的各类谈判、签约及处理条约履行中的争端,是执行《辛丑条约》及其他不平等条约的核心机构。
  2. 管理涉外事务:处理教案、租界、通商、侨务等所有涉及外国势力的事务。
  3. 管理驻外使领馆:统一管理清朝派驻国外的公使、领事,并处理相关事务。
  4. 参与新政:因其涉外性质,深度参与了清末新政中涉及学习西方的各项改革,如派遣留学生、筹备立宪考察、引进外国法律顾问等。

第四步:历史作用与评价
外务部的设立及其运作具有复杂的双重性:

  1. 被动性与进步性并存:其设立是屈辱条约的产物,体现了清廷主权的丧失。但从中国外交现代化进程看,它标志着中国外交机构在形式上开始与国际接轨,向常设化、专职化、专业化迈出了一步,为近代外交体制的建立奠定了基础。
  2. “洋人的朝廷”的执行部门:在清末,外务部的重要职能之一是执行列强的意旨,维护不平等条约体系,尤其是在处理路矿利权、租界扩张、镇压革命党人引渡等问题上,常表现出明显的妥协性,因此被革命派斥为“卖部”。
  3. 专业人才的初步聚集:尽管高层仍由传统官员主导,但部内开始聚集一批通晓外语、国际法和外交惯例的专业人员(如颜惠庆、顾维钧等早期外交官曾在此任职),为民国时期的外交事业储备了力量。

总之,“外务部” 是晚清在列强压力下对中央行政机构进行的一次重要调整,它既是半殖民地化加深的产物,也在客观上推动了中国外交体制的近代化转型。它的设立与运作,集中体现了清末最后十年清政府在内政外交上的深刻困境与矛盾。

“外务部” 晚清时期,国家机构变革中,设立“外务部”是一个标志性事件,它取代了旧有的总理各国事务衙门,成为专职处理对外交涉的中央行政机构。 第一步:设立背景与直接动因 “外务部”的设立直接源于《辛丑条约》的强制性规定。1901年(光绪二十七年)签订的《辛丑条约》第十二款规定:“将总理各国事务衙门,按照诸国酌定,改为外务部,班列六部之前。”这并非清廷主动的改革,而是列强为便于更高效、更“规范”地与清政府打交道而提出的要求。列强认为,总理衙门作为临时性、由官员兼差的机构,职权分散、效率低下且不够正式,希望将其改组为一个常设的、职权专一的现代外交部门。 第二步:正式设立与机构特点 根据条约规定,清廷于1901年7月24日(光绪二十七年六月初九)发布上谕,宣布将总理衙门改为外务部。其核心特点包括: 班列六部之首 :明确了其在新中央行政体系中的首要地位,反映了对外交事务的被迫重视。 首长负责制 :设总理亲王一人(首任为庆亲王奕劻),会办尚书一人(首任为王文韶),尚书一人(首任为瞿鸿禨),下设左右侍郎等职。与过去总理衙门大臣多头并立、轮流值班不同,外务部领导体系更清晰。 职官专业化 :要求部内官员专任,改变了过去总理衙门大臣多由其他衙门官员兼任的局面,意在培养专业外交人才。下设和(翻译)、会(礼宾)、考工(实业、工程、交通)、榷算(关税、贷款、邮电)等四司一厅(司务厅),分工更为细化。 经费保障 :有专门的办公经费,改变了总理衙门经费长期紧张、依赖海关拨款的窘境。 第三步:职能与主要活动 外务部继承了总理衙门的全部外交职能,并有所扩展,主要包括: 条约交涉与执行 :负责与列强的各类谈判、签约及处理条约履行中的争端,是执行《辛丑条约》及其他不平等条约的核心机构。 管理涉外事务 :处理教案、租界、通商、侨务等所有涉及外国势力的事务。 管理驻外使领馆 :统一管理清朝派驻国外的公使、领事,并处理相关事务。 参与新政 :因其涉外性质,深度参与了清末新政中涉及学习西方的各项改革,如派遣留学生、筹备立宪考察、引进外国法律顾问等。 第四步:历史作用与评价 外务部的设立及其运作具有复杂的双重性: 被动性与进步性并存 :其设立是屈辱条约的产物,体现了清廷主权的丧失。但从中国外交现代化进程看,它标志着中国外交机构在形式上开始与国际接轨,向常设化、专职化、专业化迈出了一步,为近代外交体制的建立奠定了基础。 “洋人的朝廷”的执行部门 :在清末,外务部的重要职能之一是执行列强的意旨,维护不平等条约体系,尤其是在处理路矿利权、租界扩张、镇压革命党人引渡等问题上,常表现出明显的妥协性,因此被革命派斥为“卖部”。 专业人才的初步聚集 :尽管高层仍由传统官员主导,但部内开始聚集一批通晓外语、国际法和外交惯例的专业人员(如颜惠庆、顾维钧等早期外交官曾在此任职),为民国时期的外交事业储备了力量。 总之, “外务部” 是晚清在列强压力下对中央行政机构进行的一次重要调整,它既是半殖民地化加深的产物,也在客观上推动了中国外交体制的近代化转型。它的设立与运作,集中体现了清末最后十年清政府在内政外交上的深刻困境与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