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汉奴婢制度
字数 549 2025-11-19 10:14:03
秦汉奴婢制度
秦汉奴婢制度是当时社会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奴婢分为官奴婢和私奴婢两类,其来源主要包括战俘、罪犯家属、债务奴仆和人口买卖。秦代《司空律》明确规定"隶臣妾"(官奴婢)需穿着特定赭衣,且未经允许不得改变身份。湖北云梦睡虎地秦简记载,官奴婢需从事筑城、舂米等劳役,私奴婢则多承担家务或辅助农业生产。
汉代奴婢数量显著增长,《汉书·王莽传》载"置奴婢之市,与牛马同栏"。官奴婢除在官府作坊劳动外,还参与修陵、冶铁等重体力劳动。河北满城汉墓出土铁颈锁证明私奴婢可能遭受刑具约束。值得注意的是,汉代出现"赘子"现象,贫民为债务所迫将子女典为奴婢,《二年律令·杂律》规定"诸赘婿人,勿以为户"。
汉武帝时期实施"告缗令",没收商贾财产导致"奴婢以千万数"(《史记·平准书》)。敦煌悬泉汉简记载西域战俘常被编为官奴婢从事驿传工作。尽管存在《王杖诏书令》等保护高龄奴婢的法规,但元帝时贡禹奏称"官奴婢十余万人……税良民以给之",反映奴婢制度对社会经济的深远影响。
东汉时期私奴婢规模持续扩大,《后汉书·仲长统传》载"豪人之室,奴婢千群"。甘肃甘谷汉简显示部分奴婢可通过"贳卖"方式分期赎身。虽然光武帝曾下诏"杀奴婢不得减罪",但湖南长沙东牌楼东汉简牍仍见"客奴"交易文书,说明奴婢制度始终贯穿秦汉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