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隋唐时期的和雇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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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定义与概念起源
“和雇”是隋唐时期出现的一种政府雇佣劳动力或服务的形式。“和”意为两厢情愿、平等议价,“雇”即雇佣支付报酬。其核心是政府(或官方机构)以契约形式、按市场价格雇佣民间的人力、牲畜、车船等从事劳役或运输,区别于强制征发、无偿役使的“徭役”或“差科”。这一制度的出现,与商品经济发展、货币经济活跃以及缓解强制性劳役矛盾的社会需求密切相关。 -
与前代及同时期其他制度的区别
在隋唐之前,政府工程和运输主要依赖强制性的徭役(如唐代的正役、杂徭)和征发民户车牛(如唐代的“车牛役”)。徭役具有强制性、无偿性(或仅提供基本伙食),常误农时、引发民怨。而“和雇”至少在理论上强调双方自愿和支付报酬。此外,它与面向特殊技能工匠的“匠役”也不同,匠役是工匠按番期到官府服役,虽有一定报酬(如“资课”),但仍是强制性轮班义务;而“和雇”面向更广泛的人群,雇佣关系更接近市场行为。 -
实施领域与具体应用
和雇制度在隋唐时期广泛应用于多个领域:- 大型土木工程:如修建宫殿(如隋炀帝营建东都洛阳、唐高宗武则天时期修建大明宫)、陵墓、官府廨宇、城垣、水利设施等,在征发役夫之外,常辅以和雇工匠或劳力。
- 物资运输:尤其是漕运和军需运输。当官方运输力量(如漕卒、征发民夫)不足时,政府会出资雇佣民间船只和船工进行粮食、物资的转运,称为“和雇船载”或“和雇漕舟”。
- 官府手工业生产:官营作坊在常驻工匠和轮班匠役之外,遇有紧急或特殊任务时,也会临时和雇民间高手匠人。
- 宫廷与官府服务:如雇佣车马、脚力(搬运工)从事非定时的运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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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作方式与经济影响
理论上,和雇需遵循市场规则:“先时定价,雇赁须送”,即事先议定工价或运费,事毕支付。报酬通常是货币(铜钱),有时也折付绢帛。这促进了货币在基层社会的流通,并刺激了相关市场(如劳动力市场、运输市场)的形成。对于受雇者而言,和雇提供了在农闲时获取现金收入的机会,比纯粹的强制劳役更具吸引力。对国家而言,和雇能更灵活地调配资源,提高工程或运输效率。 -
制度异化与社会矛盾
在实际执行中,和雇制度常发生异化,背离其“两和”初衷,引发新的社会问题:- 名为“和雇”,实为强征:官府常利用权力,将强制性劳役称为“和雇”,但实际不支付或仅象征性支付报酬,成为变相掠夺。杜甫《岁晏行》中“况闻处处鬻男女,割慈忍爱还租庸”即暗指此类弊政。
- 低价抑配:官府凭借权势,强行规定远低于市场价的工钱,强迫民户应雇,形成事实上的压榨。
- 延期支付或克扣:即使议定工价,官府也常拖延支付,或经手胥吏层层克扣,使受雇者实际所得微薄。
- 影响财政:大规模、长期的和雇需要巨额货币支出,对中央及地方财政构成压力,尤其在安史之乱后财政紧张时期,常常无力支付,导致矛盾激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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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演变与评价
和雇制度在唐代中后期,随着均田制破坏、租庸调制瓦解(徭役部分货币化),以及两税法推行(赋税以货币为主),其应用范围理论上应更加广泛,因为政府更需要通过货币手段获取劳务。然而,由于吏治腐败和财政困窘,其弊端也愈加凸显。尽管如此,和雇制度作为从强制性劳役向货币化雇佣过渡的一种尝试,反映了中世纪社会经济关系的变化趋势,是理解隋唐时期国家与民众经济关系、商品经济发展水平的一个重要窗口。它既体现了技术进步和工程管理上的灵活性,也暴露了专制皇权下“市场”原则的脆弱性。
《隋唐时期的和雇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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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定义与概念起源
“和雇”是隋唐时期出现的一种政府雇佣劳动力或服务的形式。“和”意为两厢情愿、平等议价,“雇”即雇佣支付报酬。其核心是政府(或官方机构)以契约形式、按市场价格雇佣民间的人力、牲畜、车船等从事劳役或运输,区别于强制征发、无偿役使的“徭役”或“差科”。这一制度的出现,与商品经济发展、货币经济活跃以及缓解强制性劳役矛盾的社会需求密切相关。 -
与前代及同时期其他制度的区别
在隋唐之前,政府工程和运输主要依赖强制性的徭役(如唐代的正役、杂徭)和征发民户车牛(如唐代的“车牛役”)。徭役具有强制性、无偿性(或仅提供基本伙食),常误农时、引发民怨。而“和雇”至少在理论上强调双方自愿和支付报酬。此外,它与面向特殊技能工匠的“匠役”也不同,匠役是工匠按番期到官府服役,虽有一定报酬(如“资课”),但仍是强制性轮班义务;而“和雇”面向更广泛的人群,雇佣关系更接近市场行为。 -
实施领域与具体应用
和雇制度在隋唐时期广泛应用于多个领域:- 大型土木工程:如修建宫殿(如隋炀帝营建东都洛阳、唐高宗武则天时期修建大明宫)、陵墓、官府廨宇、城垣、水利设施等,在征发役夫之外,常辅以和雇工匠或劳力。
- 物资运输:尤其是漕运和军需运输。当官方运输力量(如漕卒、征发民夫)不足时,政府会出资雇佣民间船只和船工进行粮食、物资的转运,称为“和雇船载”或“和雇漕舟”。
- 官府手工业生产:官营作坊在常驻工匠和轮班匠役之外,遇有紧急或特殊任务时,也会临时和雇民间高手匠人。
- 宫廷与官府服务:如雇佣车马、脚力(搬运工)从事非定时的运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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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作方式与经济影响
理论上,和雇需遵循市场规则:“先时定价,雇赁须送”,即事先议定工价或运费,事毕支付。报酬通常是货币(铜钱),有时也折付绢帛。这促进了货币在基层社会的流通,并刺激了相关市场(如劳动力市场、运输市场)的形成。对于受雇者而言,和雇提供了在农闲时获取现金收入的机会,比纯粹的强制劳役更具吸引力。对国家而言,和雇能更灵活地调配资源,提高工程或运输效率。 -
制度异化与社会矛盾
在实际执行中,和雇制度常发生异化,背离其“两和”初衷,引发新的社会问题:- 名为“和雇”,实为强征:官府常利用权力,将强制性劳役称为“和雇”,但实际不支付或仅象征性支付报酬,成为变相掠夺。杜甫《岁晏行》中“况闻处处鬻男女,割慈忍爱还租庸”即暗指此类弊政。
- 低价抑配:官府凭借权势,强行规定远低于市场价的工钱,强迫民户应雇,形成事实上的压榨。
- 延期支付或克扣:即使议定工价,官府也常拖延支付,或经手胥吏层层克扣,使受雇者实际所得微薄。
- 影响财政:大规模、长期的和雇需要巨额货币支出,对中央及地方财政构成压力,尤其在安史之乱后财政紧张时期,常常无力支付,导致矛盾激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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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演变与评价
和雇制度在唐代中后期,随着均田制破坏、租庸调制瓦解(徭役部分货币化),以及两税法推行(赋税以货币为主),其应用范围理论上应更加广泛,因为政府更需要通过货币手段获取劳务。然而,由于吏治腐败和财政困窘,其弊端也愈加凸显。尽管如此,和雇制度作为从强制性劳役向货币化雇佣过渡的一种尝试,反映了中世纪社会经济关系的变化趋势,是理解隋唐时期国家与民众经济关系、商品经济发展水平的一个重要窗口。它既体现了技术进步和工程管理上的灵活性,也暴露了专制皇权下“市场”原则的脆弱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