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时期的慈善事业
**明清时期的慈善事业**
1. **慈善体系的基础架构**
明代初期形成了以官办养济院为核心的救济制度,主要收养鳏寡孤独及残疾之人。洪武五年(1372年)诏令各地设立养济院,由地方官管理,经费来自官府拨付的田产租金和财政补贴。清代延续此制,并增设栖流所、育婴堂等机构,形成覆盖城乡的官方救助网络。
2. **民间慈善力量的兴起**
明中后期,随着商品经济发展,士绅与商人群体的慈善活动日益活跃。例如东林党人高攀龙在无锡创办同善会,定期集会募捐,针对贫寒士人、孤寡老人等特定群
2025-11-21 03:2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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