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邮政法》
**《中华民国邮政法》**
1. 《中华民国邮政法》于1935年7月5日由国民政府正式颁布,是中国近代第一部系统规范邮政事务的专门法律。该法的立法背景可追溯至清末邮政改革,1928年北伐结束后,国民政府为统一全国邮政管理,整合北洋政府时期《邮政条例》及各地邮政规章,参照万国邮政联盟的国际标准制定。
2. 法律全文共9章50条,明确界定了邮政专营权范围:规定信函、明信片业务为国家专营,民间机构仅允许经营包裹、汇兑等附属业务。同时确立邮政资费全国统一原则,禁止地方政府擅自加征邮政附加费,有效解决
2025-11-30 02:0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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