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商法》
**《中华民国商法》**
《中华民国商法》的立法背景可追溯至晚清变法。1904年清政府颁布《钦定大清商律》,首次引入西方商法体系,但内容较为简略。民国成立后,北洋政府于1914年陆续颁布《公司条例》《商人通例》等单行法规,初步构建商事法律框架。这些法规主要借鉴德国和日本商法模式,强调保护民营企业产权,适应了民族工商业发展的需要。
1929年,南京国民政府启动法典化进程,将商法内容分别纳入《民法债编》与单行商事法规。立法者采取"民商合一"体系,将运输、仓储等传统商行为规定于民法典中,而公司、票
2025-11-22 20:1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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