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县组织法》
**《中华民国县组织法》**
《中华民国县组织法》是南京国民政府于1928年9月颁布的一项地方行政法律,旨在规范县级政权的组织结构与职能。该法将县确定为地方自治单位,规定县设县政府,由县长综理政务;县政府下设公安、财政、教育、建设四局,分管各项事务;同时设立县参议会作为议事机构。此法标志着国民政府试图通过统一行政体系强化对基层的控制。
该法的制定背景源于清末至北洋时期地方行政的混乱。清代县级行政主要依赖知县与胥吏,缺乏现代科层制度;北洋政府虽颁布《县自治法》,但未能有效实施。1927年南京国
2025-11-29 20:4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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